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2335 | 生成日期 | 2021-08-23 | 公开日期 | 2021-08-23 |
文件编号 | 澄农发〔2021〕6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关键词 | 管理,项目,农村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澄农发〔2021〕62号(关于印发《江阴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江阴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江阴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江阴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级自筹资金为基础,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财政奖补。村级自筹资金包括符合相关政策的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资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建立项目库,制定(调整)年度奖补计划,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本级实际情况确定年度重点奖补方向及奖补比例,督查检查奖补项目建设进度及建设质量,组织项目验收,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审核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奖补资金指标,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指导镇(街道)加强资金管理等。
第六条 镇(街道)政府职责:对辖区行政村申请财政奖补的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建设内容审核,督查检查辖区内奖补项目建设进度及建设质量,完成项目初验,进行项目后期使用监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等。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全程管控项目施工进度及建设质量,收集台账资料,设立项目永久性标识牌,做好项目后期使用管理与维护工作,保障项目发挥长期效益。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合规性、真实性和申报材料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奖补范围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开展的、有村级自筹资金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重点支持村民反映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项目。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内街巷道路、田间机耕道路、农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卫生设施等。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属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九条 对农村生产经营性项目,平调村民筹资筹劳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未经民主议事程序、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违规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予奖补。
第四章 奖补标准与分配
第十条 村民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项目,村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提出申报,镇(街道)对村申报的项目和预算进行初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年度奖补要求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进一步了解项目建设内容、村民受益面、推进计划等情况。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勘察情况,拟定年度奖补计划,经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完成奖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财政奖补资金规模、项目数量以及项目质量、推进情况、审计结论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标准;奖补比例适当向经济相对薄弱村实施项目,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倾斜。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市农业农村局拟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一次性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先建后补”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监理费、检测费、审计费、标识牌制作费等可本着节约的原则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村所有,项目村应将项目资产及时入账,并负责项目的后期管护。各镇(街道)应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指导村委会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保障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监督检查。镇(街道)应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初审、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等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立项、项目奖补等情况,各镇(街道)应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接受村民代表全程监督。村级对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虚报、套报、截留和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