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1531 | 生成日期 | 2021-05-13 | 公开日期 | 2021-05-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安全生产监管 | 关键词 | 市场秩序,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江阴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5月10日起实施!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惩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阴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适用于什么范围的举报?
本办法适用于江阴市所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谁有权向谁举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各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有奖举报原则是什么?
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举报途径有哪些?
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府公共服务热线“12345”,江阴市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6862599”,各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谁来受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在“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采用“统一接收、分类核查、统一奖励”的模式,即各级安委办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交办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分类核查,核查属实后由同级安委办统一发放奖励。
可对哪些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对下列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六)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九)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范要求设置除尘系统;或者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作业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未执行危险作业相关要求。
(十一)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十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什么情况下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江阴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奖励标准有哪些?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对不予处罚的一般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和潜在后果,给予举报人50元至200元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参照省级文件,最高不超过30%。
对因举报行为避免了特别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在举报核查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经同级安委办核实并按相关程序研究批准,奖励金额上限可以提高到5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
多人举报时怎么处理?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后自行分配。
如何领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举报要求是什么?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如照片和录像等),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何时生效?
本办法自5月1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阴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澄安〔2014〕1号)同时废止。
原文件地址: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21/05/10/9445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