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1826 | 生成日期 | 2021-05-07 | 公开日期 | 2021-05-0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关键词 | 动物,畜禽养殖,畜牧业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进一步加强病死生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政策解读 |
《进一步加强病死生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政策解读
根据《江阴市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于我市病死生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属地管理责任
即各镇、街道对各自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各镇、街道要制定或完善本地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有无害化收集点的镇街要负责本地无害化收集点的运行。各地要加强绩效考核,同时必须明确2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具体负责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者是指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者实际履行病死生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要主动做好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申报、送交等工作。从事无害化收集、转运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向我局报告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收集和处理情况,按规范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新增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27号)文件要求,养殖环节病死生猪大小实行分档上报:要明确区分体长大于50cm(含)的和体长小于50cm的病死生猪(病死生猪体长指耳后根至尾根的长度)。
四、保处联动
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从而拓宽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各镇街需尽量做到应保尽保。使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信息共享,简化理赔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五、无害化处理委托处理单位
根据《江阴市病死生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管理办法》“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贴费用补助无害化处理中标单位。经公开招标,已确定中标单位为泰兴市友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约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与处理单位联系处理;其他病死畜禽也必须严格按照无害化要求进行处理,如需委托友牧生物处理,可自行与该公司联系处理,处理费用自行商谈,费用自理。
政策解读关联:澄农发[2021]29号 进一步加强病死生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