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江阴市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3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江阴市推进“行业+信用”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澄信用发〔2020〕5号)、《江阴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澄信用发〔2018〕5号)等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推动全市各单位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江阴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审议通过《关于江阴市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意见》(澄信用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就文件制订的总体要求、使用范围、承诺内容、工作程序、承诺应用、公开变更、保障措施等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围绕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明确了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创新监管方式,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部分重要内容,共二十条。具体明确了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信用承诺的类型等3条使用要求;明确了承诺本单位(个人)遵纪守法、资料真实、自我约束、接受监督、社会公示、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约守信、承担责任、其他承诺等10条具体承诺内容;明确了制定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归档等3条工作程序;明确了绿色通道、分类监管、政策扶持、考核评定、其他应用等5个承诺应用范围;明确了公开公示、信息变更等两条公开变更措施。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共四条。提出了加强组织协调、承诺运用、加宣传引导、绩效考核等保障举措。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下一步江阴将全面加强全市信用承诺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