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3780 | 生成日期 | 2021-02-26 | 公开日期 | 2021-03-19 |
文件编号 | 澄政办发〔2021〕1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意见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社会事务 | 关键词 | 残疾人,精神疾病,意见 |
效力状况 | 废止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已废止)关于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政策的补充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本市户籍困难家庭精神残疾人康复问题,使困难精神残疾人得到及时救治,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现就关于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对象中的精神残疾人;
2.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精神残疾人。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1.对因精神疾病长期住院的特困供养对象由其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参照集中供养对象管理,暂停其特困供养金发放,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生活材料费由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机构(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从其特困供养金中按实结算。
2.对低保家庭中一、二级重度精神残疾人因精神疾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生活材料费的救助按不高于0.7万元/人/年标准按实结算。后续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申请流程与经费结算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和〈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20〕47号)文件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申请流程申请办理住院救助。
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生活材料费,由其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机构(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按期直接结算。
低保家庭重度精神残疾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生活材料费,由市残联与机构(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定期统一结算。
四、附则
本补充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补充意见相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主。
(此页无正文)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