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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1-03780 生成日期 2021-02-26 公开日期 2021-03-19
文件编号 澄政办发〔2021〕1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社会事务 关键词 残疾人,精神疾病,意见
效力状况 废止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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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已废止)关于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政策的补充意见
(已废止)关于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政策的补充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本市户籍困难家庭精神残疾人康复问题,使困难精神残疾人得到及时救治,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现就关于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对象中的精神残疾人;

2.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精神残疾人。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1.对因精神疾病长期住院的特困供养对象由其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参照集中供养对象管理,暂停其特困供养金发放,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生活材料费由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机构(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从其特困供养金中按实结算。

2.对低保家庭中一、二级重度精神残疾人因精神疾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生活材料费的救助按不高于0.7万元/人/年标准按实结算。后续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申请流程与经费结算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和〈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20〕47号)文件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申请流程申请办理住院救助。

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生活材料费,由其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机构(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按期直接结算。

低保家庭重度精神残疾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生活材料费,由市残联与机构(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定期统一结算。

四、附则

本补充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补充意见相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主。

(此页无正文)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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