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0909 | 生成日期 | 2021-03-24 | 公开日期 | 2021-03-2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安全生产监管 | 关键词 | 市场秩序,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 “5•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17日上午10时30分许,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
“5•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17日上午10时30分许,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5月18日,江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江阴市人民政府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5·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成立于2009年06月26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滨江中路333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郁光宙,经营范围:特大型餐饮;住宿;酒吧;茶座;游泳场;公共浴室;酒店经营及相关配套服务等。酒店全面工作由总经理谢红负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7日上午9时,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强电班值班工程师卢正尧和电工徐翔2人携带人字梯、兆欧表、头灯和工具包等工具到地下一层女工更衣室内进行照明线路故障检修。2人将人字梯架在更衣室中间地面,从屋顶铝扣板吊顶处卸下一块铝扣板作为检修口。徐翔关闭照明电路电源开关后,卢正尧带着头灯和工具包由人字梯处爬上检修口,进入铝扣板吊顶层行走在吊顶层上方的方钢支架上检查线路故障原因,徐翔在地面进行辅助工作。
10时30分许,卢正尧确定了线路的故障段,准备更换新的电线。卢正尧踩在铝扣板龙骨上走向检修口处时,其脚下的龙骨突然断裂,卢正尧从吊顶层坠落。卢正尧在坠落过程中身体撞击到更衣柜顶部后再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2.8米。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断裂的铝扣板吊顶龙骨长3米,周围有3块铝扣板掉落地面(每块60厘米*60厘米),人字梯高度为2.5米,更衣柜顶部有撞击痕迹。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酒店员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将卢正尧送往江阴人民医院抢救,卢正尧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50分许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 卢正尧,男,54岁,系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强电班值班工程师。
经初步统计,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其中死者赔偿费用为103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卢正尧在检修作业过程中行走在铝扣板吊顶龙骨上,脚踩的铝扣板吊顶龙骨承受不了其身体重量而发生断裂,导致卢正尧坠落地面。
2、卢正尧在铝扣板吊顶层上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任何防高处坠落措施。
(二)间接原因
1、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维修人员在检修作业时踩踏铝扣板吊顶的事故隐患。
2、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未如实告知电工维修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未执行高处作业工作票审批制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5·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红作为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维修人员在检修作业时踩踏铝扣板吊顶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维修人员在检修作业时踩踏铝扣板吊顶的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江阴市人民政府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江阴黄嘉喜来登酒店
“5·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