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3811 | 生成日期 | 2021-01-19 | 公开日期 | 2021-01-19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财政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就业,收入,补助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澄政规发〔2020〕5号),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按照《办法》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了《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澄人社规〔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有关政策调整作如下说明:
一、提高了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
1.进一步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六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八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每年自主选择。低保、重残等缴费困难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缴费档次缴纳,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2.提高相应的政府补贴标准,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递增20元。
二、调整有关待遇领取规定
调整待遇领取年龄,实现与国家和省的规定接轨。男、女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年龄统一为60周岁,同时设置过渡办法,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逐步过渡,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仍然按照年满55周岁领取养老待遇。
三、增加倾斜激励措施
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对65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适当倾斜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
四、调整有关转移接续政策
为进一步体现“政策为民,服务为民”的宗旨,对女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已享受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女性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我市的,由原来的“无法转移的,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改为“可选择保留在我市领取待遇,也可以选择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