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3963 | 生成日期 | 2021-01-19 | 公开日期 | 2021-01-19 |
文件编号 | 澄人社规〔2021〕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就业,收入,补助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澄政规发〔2020〕5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 阴 市 财 政 局
2021年1月19日
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顺利实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澄政规发〔2020〕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
(四)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中断缴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八个档次,低保、重残等缴费困难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缴费档次缴纳,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间为当年四季度,其中当年到达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可在到龄当月办理缴费手续。
3. 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补缴额为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档次。
(二)集体补(资)助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程序同意后,可确定相应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缴费手续。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助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资助对象、标准,并办理缴费手续。每年集体补助资金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
(三)政府补贴
1.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仍应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2. 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为: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递增20元。
3. 列入政府补贴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市民政部门确定;不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对象,由市残联确定;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包含各类建档立卡未脱贫对象,由市扶贫办确定。
4. 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资)助、缴费补贴及利息等。社保机构依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明细数据,及时将个人缴费和缴费补贴同步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账户信息、终止注销账户信息等。
个人缴费、补(资)助按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扣款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计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经办机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息。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除本细则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
(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有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在本市内迁移户籍时,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七)参保人员在我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跨市迁移户籍时,应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在我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跨市户籍迁移时,继续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女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已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选择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继续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从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随同转移。
四、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未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未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批准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 2011年1月1日前已具有本市户籍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2. 2011年1月1日起(外地户籍迁入人员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享受年龄超过15年的,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费满15年;
3. 2011年1月1日起(外地户籍迁入人员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不间断缴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额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本人不愿意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也可以逐年缴费至缴满差额年限后再办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本款所称“批准的待遇享受之月”,是指在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后,经办机构受理享受待遇申请的次月。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 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在此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对65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适当倾斜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
2.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应发基础养老金的6倍。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不能重复领取。
(三)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届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到龄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并从期满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社区服刑(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情形)期间,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服刑期间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期满后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收监执行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刑满后可继续按照当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五)参保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经办机构提出待遇享受申请,经办机构计算审核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待遇
对列入原政府保养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由原全额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和征地补偿性养老金,调整为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以下简称政府保养金),政府保养金由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加养老补助金构成。
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保养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政府保养金,其直系亲属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应发政府保养金的6倍。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不能重复领取。
政府保养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另行公布。政府保养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等所需资金在原渠道列支。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
(一)参保人员如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条件或到达退休年龄延长缴费的,在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或延长缴费时,由本人申请,可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不愿转移的,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如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而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视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
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具体实施工作的推动。
(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用款计划将资金划拨至基金支出户,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税务部门做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征缴,并即时缴入相应财政专户。
(三)镇(街道)、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应承担的对缴费对象的补贴归集到市财政专户,应承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部分每月及时归集到市级财政专户。
(四)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江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澄政规发〔2020〕5号)和本实施细则修订完善业务经办规程,健全参保人员档案,记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长期妥善保存。指导管理镇(街道)、高新区、临港开发区人社业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汇总个人缴费情况,确认财政应承担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报市财政局。要不断提高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信息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管理,通过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待遇领取和本人信息查询。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和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待遇享受人员每年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从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