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 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 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涉及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 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达到听证标准的,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三)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或者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章 审核规范
第八条 本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向政策法规科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四)经论证、评估的,应当提交论证、评估材料;
(五)政策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 的法制审核时间。政策法规科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限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几项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四)涉及自由裁量规定的,应当审查行政决定内容是否适当;
(五)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六)当事人享有行政救济权利的,应当审查有否告知或正确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利;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九)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审查涉嫌犯罪移送是否符合移送标准;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 核机构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部门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部门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后,再次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可以提交本机关负责人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江阴市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澄住建〔2018〕94号)同时废止。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 由 案 号
案 件
承办人 送卷日期
法制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具体意见
1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是否合法 □是□否
2 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是□否
3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是□否
4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是□否
5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是□否
6 行政决定救济途径告知是否正确 □是□否
行政
处罚 种类是否适当 □是□否
履行方式和期限是否正确 □是□否
自由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是□否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是□否
行政
许可 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补偿或赔偿方案是否适当 □是□否
行政
强制 是否具备执行条件 □是□否
执行主体是否正确 □是□否
执行方式和时间是否适当 □是□否
法制机构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退卷日期 年 月 日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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