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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住建〔2021〕5号(江阴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13 16:20


江阴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行政执法内容应当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
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
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行政执法权限。具体包括:
1、行政许可权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十三项由本单位行使的行政许可具体许可职责权限;
2、行政处罚权限:江阴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澄政发〔2018〕23号、24号、94号)中载明的具体行政处罚职责权限;
3、行政强制权限:对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事项权限;
(三)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公开行政执法的流程、制度、规范、期限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双随机抽查清单、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监督方式。公开行政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地址、邮编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七)救济渠道。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
(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或主动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等;
(二)住建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 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事后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的文号、设定依据、项目信息、行政相对人信息及具体审批部门;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字号、适用法条、处罚金额、项目信息、行政相对人信息及具体处罚部门。
(三)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字号、适用法条、加收滞纳金的数额、项目信息、行政相对人信息及具体决定部门
(四)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决定字号、适用法条、行政相对人信息及具体裁定部门
(五)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示方式、时限及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要在“江阴市党政集群网”进行公示。
除前款规定的公示方式以外,行政执法部门还可以采用发布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等辅助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本机关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
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
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
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
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本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本机关应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向本机关提出异议的,本机关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示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将各自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由专人负责审核无误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江阴市党政集群网”对外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内控机制,保证对外公布的行政执法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说明、解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江阴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澄住建〔2018〕92)同时废止。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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