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拆除公告
澄综强拆公字〔2021〕2号
沈菊霞:
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至5月,在江阴市澄江街道中街106弄7号南侧院内搭建一处建筑面积为12.99平方米的建筑物。本机关已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澄综罚字〔2020〕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上述全部违法建设。你未自觉履行。本机关又于2020年7月17日向你依法送达澄综催字〔2020〕5002号《催告书》,但你经催告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公告督促你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江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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