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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0〕澄行复第129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0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129

 

请人鲍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交)行罚决字〔20203202812202324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1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当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补正。115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行罚决字〔20203202812202324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以酒后驾驶小型三轮车的处罚标准给申请人处罚,而不是用酒驾汽车的标准来处罚。

申请人称,一、20201021185分,申请人晚饭时饮用二两黄酒后,骑着一辆小型电动三轮车于新桥镇新蕾路东环路口西侧与顾山交警相遇,被交警处罚,这种小型电动三轮车是无法在车管部门上牌照的,但允许其无牌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交警检查时也不管不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项规定的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该是指必须要上牌照而且也能够上牌照的机动车,因为没有去车管部门上牌照而上路行驶的行为。相反,无法上牌照、而又允许其上路行驶的小型电动三轮车不应包括在内,所以处罚决定书第二项认定申请人驾驶未经登记或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是严重脱离现实,不切实际的,是错误的。无法上牌照又允许其上路行驶的小型电动三轮车如何要求申请人经过登记上牌才能上道路行驶呢? 二、小型电动三轮车使用方便,速度比较慢,相对于其它机动车来说更易于操控,是老年人和小经商交通的首选交通工具。除了极少数已经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的人之外,所有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的人都没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交管部门也没有要求必须持证驾驶,交警检查时也没有要求小型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出示相应的驾驶证。只要带上头盔就一律放行,没有因为无相应的驾驶证而予以处罚。社会上普遍认为,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是无需驾驶证的。所谓驾驶与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摩托的违法行为,是指驾驶了必须持证才能驾驶的摩托车的行为,全社会绝大多数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的人都是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所以不应包括在内。所以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根本就不存在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情况,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认定申请人驾驶与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是错误的,搞错了对象,并且别人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都可以无驾驶证,而申请人却因为相同的行为被重罚,这样的执法是显失公平的。三、酒驾汽车和酒驾小型电动三轮车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一样,那么处罚的结果也应有轻重之别。现实生活中酒驾小型电动三轮车的处罚也只是罚款200元。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按汽车酒驾的标准来处罚申请人酒驾小型电动三轮车的行为显然是不公正的。四、20201021日晚,申请人因为晚饭时喝了二两黄酒要外出,知道酒后严禁驾驶汽车而不知道酒后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也违法,所以不敢开汽车而选择开小型电动三轮车上路。申请人知道而且所有的人都知道酒后驾驶汽车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远大于酒后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的社会危害性。酒后驾驶汽车的处罚标准是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六个月,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酒后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的处罚是罚款1400元,驾驶证记36分,驾驶证暂扣六个月。两相对比,社会危害性越大,处罚越轻。社会危害性越小,处罚越重,这显然违背了立法的本意,违背了人们的社会认知,明显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对于申请人酒后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的行为按酒后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的处罚标准处罚,而不是按照酒驾汽车的标准来处罚。另外,申请人是第一次违法,并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执法,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处罚时,应予以考虑。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201021185分,鲍灵君持准驾车型C1的驾驶证驾驶无机动车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新桥镇新蕾路东环路口西侧时,被被申请人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阈值为37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由现场拍摄视频资料、民警制作的查获经过、对申请人询问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车辆类型鉴定书等证据证明。经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确认申请人于1021日实施了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摩托车的三个违法行为,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活动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且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二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两百元罚款;(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两百元罚款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对鲍灵君上述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四百元罚款并出具了编号为澄公()行罚决字〔2020320281220232486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鲍灵君签字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鲍灵君。二、对复议申请人在复议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鲍灵君在申请书中提出他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法上牌不应对其处罚未经登记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非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机动车型号不得申领机动车号牌,而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就属于不得申领号牌的机动车当然也不得上路行驶。申请人还提出驾驶三轮电动车不需要驾驶证,被申请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任何机动车都必须持有驾驶证且必须驾驶与驾驶证上所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因此对其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只要是饮酒驾驶无论驾驶是何类非营运机动车其处罚标准都是一致的,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对其酒后驾驶小型电动三轮车只能罚款两百元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鲍灵君作出的编号为澄公()行罚决字〔2020320281220232486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合理适当,故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澄公()行罚决字〔20203202812202324865号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1021185分许,申请人驾驶小羚羊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阴市新桥镇新蕾路东环路口西侧时被被申请人民警拦停检查,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检测数值为37mg/100mg,阈值已达到饮酒驾驶标准。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另查明申请人持有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编号为3326XXXXXXXXX2079)有效期到2030630日。此外,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经确认为机动车且未登记号牌。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编号为澄公()行罚决字〔20203202812202324865号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400元罚款并记36分。申请人不服,于1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由电子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1021185分,申请人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于江阴市新桥镇新蕾路东环路口西侧时行驶时,经检测其酒精含量检测阈值为37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驶标准,且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类型确认书(澄公交(顾)检字〔2020〕第01502号)确认为机动车,申请人的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二是申请人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于道路上行驶,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经检测为机动车,其未经登记,亦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于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三是申请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领取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其未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却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于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行罚决字〔2020320281220232486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就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而言,被申请人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办案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办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行罚决字〔20203202812202324865号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十二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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