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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阴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0 09:52

《江阴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对该试行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工伤保险条例》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积极应对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充分借鉴周边县市先进经验制定本试行办法,以利用商业保险的模式来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目前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及基金支付范围均有条件限制。一部分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即使参加工伤保险后扣除基金支付的部分,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部分工伤待遇。

通过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为本单位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商业保险。一旦用人单位所招用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通过商业保险来获得补偿,减轻自身支付压力。

三、补充工伤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原则:政府推动、商业运作、参保自愿、分步实施。

(二)具体模式:商业运作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业务,用人单位自愿参加。

(三)保险类型:1、职业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本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投保的补充工伤保险; 2、职业伤害保险:本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为本单位超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以70周岁为上限)投保的职业伤害保险。

(四)保费标准: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为本单位人员购买补充工伤保险。具体保费如下:

单位:元/人/年

(五)享受待遇标准:具体见文件

关联阅读: 澄人社〔2020〕60 号关于印发《江阴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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