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0-03601 | 生成日期 | 2020-12-30 | 公开日期 | 2020-12-30 |
文件编号 | 澄人社〔2020〕60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就业,保护,补助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澄人社〔2020〕60 号关于《江阴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
《江阴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对该试行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工伤保险条例》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积极应对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充分借鉴周边县市先进经验制定本试行办法,以利用商业保险的模式来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目前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及基金支付范围均有条件限制。一部分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即使参加工伤保险后扣除基金支付的部分,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部分工伤待遇。
通过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为本单位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商业保险。一旦用人单位所招用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通过商业保险来获得补偿,减轻自身支付压力。
三、补充工伤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原则:政府推动、商业运作、参保自愿、分步实施。
(二)具体模式:商业运作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业务,用人单位自愿参加。
(三)保险类型:1、职业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本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投保的补充工伤保险; 2、职业伤害保险:本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为本单位超龄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以70周岁为上限)投保的职业伤害保险。
(四)保费标准: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为本单位人员购买补充工伤保险。具体保费如下:
单位:元/人/年
保险类型 |
1-2类行业 |
3-5类行业 |
6-8类行业 |
职业补充工伤保险 |
160 |
250 |
280 |
职业伤害保险 |
580 |
680 |
730 |
(五)享受待遇标准:具体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