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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0年9月30日对你(单位)发布违法广告一案调查终结,,并于2020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送达,现已满60日,你(单位) 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因本局先后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市监案字〔2020〕06-114号)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期间内,你(单位)可至本局领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江阴市暨阳路9号 联系电话:86832737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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