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胡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0〕澄行复第134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25 15:28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134

 

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32028118317569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11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83175695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市区禁摩的非机动车道,能不能电摩行走。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20116104分,胡进兴驾驶苏BA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江阴市虹桥北路路口被民警查获,上述路段为摩托车禁行区,胡进兴的行为构成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民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明。因胡进兴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胡进兴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0281183175695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决定书,胡进兴签宇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胡进兴。二、对复议申请人在复议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市区禁摩的非机动车道,能不能电摩行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可能是认为其驾驶的为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但事实上他所驾驶的是车号为苏BA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且该车登记的所有人就是申请人本人胡进兴,申请人应当明知其驾驶的是摩托车,民警对其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胡进兴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3175695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明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合理适当,故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31756953号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116104分许,申请人驾驶苏BA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阴市虹桥北路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730日发布《关于市区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摩托车、限制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该通告规定甲级限行区域内道路上摩托车禁止通行,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区域在该甲级限行区域内。当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20281183175695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于11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由电子监控视频资料、《关于市区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摩托车、限制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2020116104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BA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于江阴市虹桥北路路口行驶,另查明,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730日发布《关于市区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摩托车、限制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规定,本市甲级限行区域内道路上摩托车禁止通行,被申请人亦设置了摩托车禁行标志。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区域属于甲级限行区域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3175695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202811831756953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十二月二十三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