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0〕澄行复第132号
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边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告字(2020)第13-09072号行政处理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顺丰快递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快递寄送原因,本机关于11月13日收到该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