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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 〔2020〕澄行复第126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25 15:25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终 止 决 定 书

  2020〕澄行复第126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

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311221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年十二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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