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鑫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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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0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澄市监案字〔2020〕01-110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罚款: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因本局先后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账号:302240203230110138464。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期间内,你(单位)可至本局领取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江阴市文化西路172号302室
联系电话:0510-86804447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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