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霞客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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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3348 生成日期 2020-12-02 公开日期 2020-12-0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徐霞客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级) 安全生产监管 关键词 冶金,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为全面加强全镇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等9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江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澄安专治〔2019〕5号)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徐霞客镇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徐霞客镇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镇机关有关部门,驻镇有关综合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霞客镇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霞客镇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1月15日

 

 

                                                                                               徐霞客镇冶金等工贸行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镇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等9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江阴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澄安专治〔2019〕5号)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统一决策部署,以全域覆盖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为统领,以“四严四实”为标准,以“排查风险隐患、防范各类事故”为主线,深入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整治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问题,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重大风险隐患全面见底并整治到位,强化督查严惩,守牢安全底线,全力夯实全镇公共安全基层基础工作,为全镇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范围

包括全镇所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突出冶金、有色、高温熔融金属、涉爆粉尘、涉氨制冷、深井铸造、印染(厌氧罐)、“厂中厂”等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的整治,突出使用煤气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委外作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整治,突出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和触电事故等其他重点的整治,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的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化解影响制约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的矛盾问题;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完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安全亡人事故,加快推动我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工作举措

(一)安全监管层面:

坚持问题导向,有效整治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岗位行为责任落实,聚焦安全发展理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体责任、打击非法违法、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强化综合治理,确保取得实效。

1. 在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上,重点整治思想上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和盲目乐观的问题,对辖区工贸企业安全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认识不足的问题;以及过分强调客观因素和工作困难,主观能动性不足,不积极主动研究对策措施和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问题。

2. 在压实安全责任上,重点整治未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对辖区内工贸行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重大问题的研判和解决,没有明确工作目标、要求、进度和责任部门,辖区工贸行业存在排查不力、整治不力、管控不力以及行政执法“宽松软”等问题。

3. 在开展安全整治上,重点整治组织推进不严,对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和督促不到位的问题;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搞形式、走过场,工作标准不高,隐患排查治理未“闭环”,以及未依法落实关停和行政处罚措施的问题;对“园中园”、“厂中厂”、乱搭建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没有制定和落实整治措施。

4. 在夯实安全基础上,重点整治工贸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对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未组织开展摸排,未推进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问题;整治工作不扎实,对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底数不清,基本情况不明等问题。

(二)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基础管理方面: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最后一厘米”问题,重点整治: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职不到位问题;

2.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检维修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不到位问题;

3. 相关方管理、危险作业、重点场所部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控不到位问题;

4. 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开展应急演练不到位问题。

5. 各班(组)班前安全会议开展情况、交接班记录落实不到位问题。

6.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与未上墙等问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企业作业现场:针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商贸等不同行业,存在涉爆粉尘、涉氨制冷、深井铸造、煤气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委外作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厂中厂及出租厂房的工贸企业,工贸行业内事故高发的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和触电事故等,参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全面开展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冶金行业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1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依法经考核合格。

(13)带式输送机的通廊采用可燃材料建设,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

2. 有色行业企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依法经考核合格。

3. 建材行业企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构件存在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 机械行业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存放滤水处理后或机械压实成块状的铝镁屑,未单独设立房间(库房)存放,未按规范设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及机械通排风连锁装置;未对存放量及存放时间制定安全风险管控要求,或存放量及存放时间超出规定要求的。

(9)船舶修造企业未开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监控、事故应急处理的程序与方法、教育培训、安全投入、承包方管理、设备设施建设等工作。

5. 轻工行业企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6. 纺织印染行业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3)印染行业企业厌氧罐及类似罐体

①非正规单位设计(含地质勘探报告)、制造和安装。

②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罐体明显倾斜。

③罐体明显变形(如:中下部开鼓)。

④罐体结构脱焊、螺栓连接件缺失或锈蚀严重。

7. 商贸行业企业

商贸行业燃气、消防、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要求实施。

8.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1)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采用干式除尘,未配备铝镁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

9. 使用液氨制冷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10. 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过考核合格

(2)企业未制定熔炼或浇铸过程中停电、燃气泄漏、高温金属溢流等异常情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3)固定熔炼炉高温熔融金属出口未设置有机械式锁紧装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并与固定熔炼炉熔融金属出口和流槽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水压力、流量和进出水温度监测及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

(5)浇铸流程未规范采用引锭盘托架利用导轨导槽防倾覆、设置水平或液位等传感器与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报警装置等其中一种防止熔融金属大量泄漏的控制措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铸造设施及水冷系统未设置高位应急水池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措施不能够满足浇铸系统最大水流量5分钟工作时间水源要求。

(7)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更换并如实记录,存在应报废而继续使用的情况;托架卷扬系统未设置有两路独立电源或应急电源,存在使用无绳槽卷筒以及导向轮深度不符合要求的。

11. 涉及煤气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没有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的;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5)进入煤气区域未佩戴便携式煤气报警器,没有两人同行。

12. 存在动火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对动火作业没有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等级,没有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

(2)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以及检测和记录;未对动火作业设备(管线)采取拆离、盲封等措施;未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未安排专人监火,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

13.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对有限空间没有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未建立台账资料;未按规范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检测、通风;作业现场没有监护人员;未配备相关的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

14. 存在外委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外包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未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2)发包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未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未设置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志;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1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辨识。

(2)对照相关规范标准、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全过程安全管控措施,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

16. 厂中厂及出租厂房

——出租企业

(1)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方责任,未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调机制,无专人负责。

(2)未建立统一的承租企业安全管理台帐,未对承租企业进行初审并上报镇街园区。

(3)未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未设置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楼层索引图,未分幢分楼层标注,未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

(4)未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制度。

(5)未与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同一厂区内的所有企业为同一火灾危险等级。

(6)未监督检查承租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发现问题未督促承租企业整改并及时上报镇街园区;未对各承租方承租范围之外的公共区域的安全进行管理。

(7)未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应急器材室),应急物资未配备到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

(8)未安装智慧用电、安全用气装置。

(9)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未设置集中停放点,未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10)未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未制定应急预案,一年内未组织全部承租企业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11)出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及检验合格。

(12)同一厂区的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由同一个保险机构承保。

——承租企业

(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整改未闭环。

(5)未按照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习。

(6)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

(7)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8)未购买安全责任险。

(9)不服从出租企业的统一管理。

17. 其他重点

(1)存在高处坠落相关行业领域:

①未建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②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危险源分析)。

③未落实高处作业现场安全审批、签证。

④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安全带低挂高用。

⑤无系挂安全带处,未事先设置生命绳。

⑥高处作业未配备专职监护人,负责作业点和作业点下方的安全监护,如作业点下方不能兼顾,未设置两名专职监护人。监护人离开作业监护现场,作业未停止。

(2)存在机械伤害相关行业领域

①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各种装置无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到人。

③各种安全装置未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④安全装置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在投产前未立即复原。

⑤设备各部位未正常工作,防护信号、保险、联锁、电气等安全装置和设施未正常工作。

(3)存在物体打击相关行业领域

①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现场无安全警示标识。

③各类吊物从人员通道上方经过。

④各类堆物不规范,未设置防止倾倒装置,滚动物体未设置止档防滚动装置。

(4)用电安全相关行业领域

①未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②电气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③电气设施(装置)和用电器具在使用期间的检查、检修及维护未按规定进行。

④临时性用电未进行审查批准。

⑤电气工作人员操作时未正确穿戴和使用电气防护用具。

五、工作步骤

(一)学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1月中旬)

全面总结今年大排查大整治和前期城镇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认真查找差距和薄弱环节,围绕制约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事故易发、多发行业领域加强分析研判,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层层部署、逐级发动,将整治任务、整治重点、进度安排和整治要求传达到各企业,促使辖区内企业充分认清本次专项整治的紧迫性、严肃性和必要性。

各企业要制定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深入查找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危险作业审批、委外作业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登记造册逐条逐项进行整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情况、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隐患排查和整改结果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报直接监管部门和单位审定。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底)

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彻底摸清重点行业领域、危险底数和安全状况,加大对重点区域、重大风险点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分析研判。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与监督整改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在全镇工贸企业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的大排查大整治。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做到隐患见底、措施到位、整治彻底。

重点把握三个时间节点:

一是2020年1月中旬前。基本完成2019年全镇工贸大排查大整治和工贸行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隐患问题的整改,没有完成整改的,分析原因,制定集中整治清单。

二是2020年1月至3月底。企业全面完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管控措施制定、隐患自查自改等工作,同时要建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并及时将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措施制定情况(包括:安全风险清单和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以书面形式报告镇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科)。同时,各企业要结合冬季和春节后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特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新一轮专项整治,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及时上报,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将加强检查督查,确保岁末年初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三是2020年4月至9月底。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达到全覆盖,对企业是否按照《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开展精准执法、集中整治,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打击,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底)

认真梳理、剖析行业领域的问题和不足,尤其在思想认识、安全责任、监管机制、风险防控、隐患治理等方面的短板弱项,要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层面、制度方面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人和措施建议,成熟一个、研究一个,并作出制度性安排,不断夯实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不断总结、完善、巩固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构建我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现代治理体系和长效管理新机制。

(四)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

分析研判工贸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精准施策,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落实整改。工作组将依据隐患清单,集中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或者重大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组织警示约谈,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六、职责分工

(1)镇各有关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提升工作保障。组织专家检查,采取严厉措施,严格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有效持续推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 镇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运行科):负责督促指导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项目批建不符的企业整治。参与对不符合电力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租赁企业、承租企业的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失信档案,依法对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动惩戒。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坚决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能。加强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

2. 派出所:负责依法撤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里运输通行证》。对列入关停取缔的停止接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或备案证明申请。牵头企业“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安全整治工作,指导工贸企业中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的储存安全整治工作,依法办理推进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督促指导企业专项整治消防工作落实。重点排查处理企业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设施是否达标、消防车通道及防火间距是否被搭建占用、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电动自行车是否集中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

3. 镇综合执法局(安监):负责牵头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组织指导工贸行业企业特别是金属冶炼、煤气作业、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做好督查检查、定期通报等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检查与排查所有工贸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4. 徐霞客镇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检查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是否齐全,改变经营范围等违法现象,并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检查企业市场准入、特种设备登记和使用情况,加强产品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和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查处。对非法出租厂房或场地,为无照经营者提供条件的出租方依法查处。

5. 镇综合执法局(环保):负责检查企业环保手续是否完备,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对可以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完善审批手续后纳入环保正常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从即日起对列入关停取缔的不再审批新、改、扩工业项目,不再新(续)办排污许可证。

6. 镇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类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列入关停取缔的,在原址范围内,不再新注册成立、变更工业企业,停止办理相关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股东、股权等变更登记,不予办理企业改制和经营期限的延期变更,暂停办理港口《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换发。

7. 镇建设局(规划建设科):负责督促指导完成违法建设的整治工作,做好建筑安全检查和危房鉴定工作,依法处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厂房。负责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指导、检查有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属地严肃查处,同时对列入关停取缔的停止办理各类建设手续。负责对未经消防审核(含备案审核)、验收(含备案验收)的,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经工程验收后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企业依法查处。

(2)行政村(社区)

加大安全检查和巡查力度,对能够整改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上报上级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确保工作成效。成立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镇党委副书记许铁军、镇政府副镇长周锋分别任组长,镇党政办副主任李亮,镇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陆宪惠、鄂惠琼,镇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周莉娟,徐霞客派出所副所长张飞宇、峭岐派出所副所长王志乾,徐霞客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承忠,镇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王珏、镇建设局副局长刘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镇综合执法局为牵头部门,陆宪惠为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问题整改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决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引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持续推进“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努力降低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责令限期整改,能尽快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确保万无一失。对不主动开展自查自改、存在重点问题和隐患较多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切实做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三)强化责任落地

以隐患无处不在的危机感,以成绩每天归零的责任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更严的责任担当,以更实的举措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把每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定以奖代补、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整治行动期间,发生责任事故,将从重严肃惩处。

(四)强化监管执法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长期诚信缺失、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采取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刑事手段的惩治震慑作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五)强化机制建设

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完善监管工作台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整治工作信息和数据。建立健全工作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专题工作推进会,分析研判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推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长效治理机制。

(六)完善信息上报

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即日起,按照要求及时将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录入“江苏省应急管理执法系统”、“无锡市应急管理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平台”、“江阴市安全生产智能一体化平台”,动态更新企业安全信息,通过线上监管,筑牢线下安全防线。每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隐患清单报送镇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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