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人: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廉政建设,现就建立我市政府采购人信用承诺制度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意义
信用承诺制度是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二、信用承诺的对象
本通知信用承诺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市信用承诺制度的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的公开书面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制定承诺书格式文本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制度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采购人信用承诺书》,各采购人按照信用承诺内容进行承诺。
(二)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对象在知晓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后,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对象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三)存档备案
《采购人信用承诺书》一式二份,分别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由财政部门留存。
四、信息公示
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将《采购人信用承诺书》复印件报送至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网站向社会公开《采购人信用承诺书》相关信息。
已公示的《采购人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五、信用承诺的应用
1.将信用承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将信用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考核指标;
3.若发现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对严重失信的承诺对象,将纳入行业失信重点关注名单,由信用办负责管理。
附件:采购人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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