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洪雪忠
身份证号码:32021919********15
本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澄市监案字〔2020〕13-67号),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洪雪忠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期间内,你可至本局领取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18号
联系电话:0510-81690016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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