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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字〔2020〕80号 关于加强重残、重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3

 

 

 

江阴市民政局

文件

江阴市财政局

 

 

澄民字〔2020〕80号

 

 

关于加强重残、重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残、重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27号)和江阴市《市政府转发无锡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20〕87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重残、重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标准

本通知所称困境儿童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通知》(澄民字〔2019〕9号)中困境儿童范围一致。

(一)重残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此类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50%发放。

(二)重病儿童。主要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颅内良性肿瘤和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的儿童。其中,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100%发放,其余重病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50%发放。

二、政策衔接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保障的重残、重病困境儿童,低于困境儿童生活费补贴标准部分进行补差发放,不得重复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至毕业为止。

三、办理流程

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办理流程按照现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办理,纳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重残儿童,应当提供市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病儿童,应当提供市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还需提供当地卫健部门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证明材料;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是指医保内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1年中(补贴申请当月前1年内)超过2万元的疾病,需提供医疗保险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历和治疗费用清单。

四、资金保障

困境儿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保障资金由各镇(街道)、园区财政预算安排。

五、加强动态管理

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重病儿童从完成审批次月起发放1年后,需根据病情重新进行申请审核。

下列情况,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1.困境儿童重病治愈或死亡的;

2.困境儿童依法被收养或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

3.困境儿童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满3个月的;

4.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不符合补贴在读续发条件的(其中,不享受其他救助或福利保障政策的,按照相应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生活补贴);

5.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享受补贴在读续发的,毕业后未应届考取并就读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或从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其中,续发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补贴补足);

6.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享受补贴在读续发的,中途服兵役期间暂停发放生活补贴,服兵役结束后继续在读的,继续享受生活补贴政策至毕业为止;

7.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享受补贴在读续发的,中途因病休学的,继续享受生活补贴政策至毕业为止;

8.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已退出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障的,不得再次纳入保障;

9.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保障到位。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迅速摸排已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保障的重残儿童,排查重病儿童,主动上门宣传政策,确保重残、重病儿童监护人及时知晓相关政策,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帮助、指导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救助精准。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时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凡困境儿童死亡、重大病治愈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三)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及时发放。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扎实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基础性工作,严格申请审核程序,严把审批关,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的管理。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阴市民政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江阴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