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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3227 生成日期 2020-11-20 公开日期 2020-11-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核算,收支,财务,资金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10月27日下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发布。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益锋、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福莲及两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 《办法》共7章49条,包括“总则”“设立、调整和撤销”“使用和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0月27日下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发布。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益锋、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福莲及两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

《办法》共7章49条,包括“总则”“设立、调整和撤销”“使用和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是对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第63号令的全面修订,是近年来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对于完善我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依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沈益锋表示,《办法》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新要求,遵循了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简政放权的新规定,适应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是一部创新内容较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政府规章,对切实实现财政资金“花得其所、用得安全”的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体现“放管服”改革方向。《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专项。同时,适度下放项目审批权,赋予市县更大的资金自主权,市县可以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将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将“放管服”要求落实到位。

二是创新支持发展方式。《办法》将“拨改投”“无偿转有偿”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财政改革经验予以条文固化,规定专项资金可以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三是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办法》引入专项资金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信用审查、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等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水平。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在3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

四是建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办法》从管理原则、设立专项时的绩效评估、重新申请设立时的专项绩效评价报告到专章规定绩效管理和监督,确立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是细化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穿透到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边界,有效地防范了因为权责不对等而导致的责任推脱、工作推诿,有效提升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了使用安全。

六是创新争议解决方式。针对违规资金难以追回、履职风险大等实际情况,《办法》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的违约责任。在行政处理处罚之外,进一步拓展了保证资金安全的救济途径,有利于破解企业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况下,应追回资金难以追回的困境。

七是硬化法律责任承担。《办法》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增加对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分规定;拓展了执法主体范围,由原来的省级财政部门拓展为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强化了主体责任;新设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从各个维度保障专项资金安全。

《办法》正式实施后,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将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动《办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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