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102号
申请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当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8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10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延期,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就“2005年1月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即江阴市人民政府查明的68.78亩与实际被征用耕地37.9695亩之缺额30.8105亩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一事,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之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以下简称“本组”)村民,就本组集体耕地被征用一事,2020年6月25日,受同组村民委托,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同“复议请求”之“责令”部分(见附件2)。因为,2018年5月21日,江阴市人民政府(澄信查字(2018)28号)《关于徐某清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指出,经调查,你们组1984年12月31日在册耕地数为93亩,历年依法批准占用耕地68.78亩,农建房用地7.12亩(见附件3)。但经核实,1、圩里南环路北侧新民路东侧地块,2012年经(苏政地(2012)802号)文批准征收,征收项目面积65.86亩。其中15组耕地14.97亩,非耕地25.64亩(见附件4)。2、2001年3月7日,江阴市人民政府(澄土管(2001)22号)《关于江阴市国土管理局征用土地的批复》指出,经审核,并报请江苏省及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接无锡市国土管理局(锡国土建(2001)第25号)《关于批准江阴市2001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同意你局征用……新桥镇圩里村5组土地2.0067公顷,其中耕地1.5333公顷,村庄工矿用地0.4000公顷,未利用水域0.0734公顷(见附件5)。也就是说,1985年1月1日至今,本组被征用集体耕地,而不是集体土地,仅为37.9695亩(14.97亩+1.5333公顷×15亩/公顷=22.9995亩),而不是68.78亩,其中缺额为30.8105亩;如若按照1984年12月31日在册耕地数93亩计算,则缺额为55.0305亩。另据被申请人(澄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19〕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2004年之前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因此,你申请所涉地块的征地安置补助协议、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届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补偿费的发放途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相关政府信息建议向新桥镇政府提出申请(见附件6)。 2020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以(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1)、你申请公开“2005年1月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的“政府征地批准相关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本机关予以公开,…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见附件1-10);(2)、你申请公开“2005年1月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的“有关支付、安置凭证”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江阴市人民政府新桥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你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江阴市新桥镇新郁中路128号,联系电话:0510-86126000(见附件7)。但经统计,被申请人提供的历年《征收土地协议书》表明:2007年10月至今,政府征用本组集体耕地为2.0249公顷(折30.3735亩),扣除其中2012年经(苏政地(2012)802号)文批准征收的本组耕地14.97亩,即2007年10月至今,政府实际征用本组耕地仅为53.373亩,而不是征用耕地68.78亩。须要指出,被申请人(澄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19〕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2004年之前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因此,你申请所涉地块的征地安置补助协议、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届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补偿费的发放途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相关政府信息建议向新桥镇政府提出申请。也就是说,自2005年1月1日起,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已不再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而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更何况,被申请人提供的历年《征收土地协议书》表明:该《征收土地协议书》中为“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且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称:你申请公开的“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不存在”。申请人只能认为,本组集体耕地被“征用”时,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政府规定及历年《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向本组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在被申请人未按照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政府规定及历年《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向本组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之前,政府征用本组集体耕地,依法显然不能成立;该“征用”本组集体耕地,只能称之为“抢夺”或“霸占”本组集体耕地。2、申请人及本组除追查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被截留、挪用或被侵吞外,还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及历年《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向本组支付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承担因逾期支付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综上,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前,谨请贵府在查明本组集体耕地被征用的真相后,依法作出公正处理,以确保申请人及本组合法权益,免受被申请人的不法侵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7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5份政府批准文件、5份征收土地协议书。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时间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规定。1、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所要求公开的“2005年1月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经检索“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系统”,共检索到涉及圩里村15组的征地信息5个,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5个征地信息所对应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协议书提供给了申请人。2、“有关支付、安置凭证”,征收土地协议书虽由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但征收土地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相关补偿款由市财政委托新桥镇人民政府支付给村组。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了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准确。谨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 6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05年1月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即江阴市人民政府查明的68.78亩与实际被征用耕地37.9695亩之缺额30.8105亩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经过检索,被申请人共检索到涉及圩里村15组的征地信息5个。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5份政府批准文件、5份征收土地协议书,同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被申请人不掌握,并提供了可能掌握该信息的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8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系统检索截图、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对于对“征地批准文件、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信息公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005年1月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即江阴市人民政府查明的68.78亩与实际被征用耕地37.9695亩之缺额30.8105亩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被申请人通过检索,共找到涉及圩里村15组的征地信息5个,被申请人将这五个征地信息所对应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协议书提供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有关支付、安置凭证”,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作为安置补偿的实施部门,具有对该信息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其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让申请人向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获取相关信息实属不当。
三、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0年6月26日被签收,至被申请人7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时,已超过20个工作日,且被申请人未办理延期,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