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0-04097 | 生成日期 | 2020-11-17 | 公开日期 | 2020-12-04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级) | 土地 | 关键词 | 规划,土地,决定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
澄政发〔2020〕106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江阴市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8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50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70%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上级规定的标准。
二、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1.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镇(街)、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征收农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3.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作为征地补偿调剂金以镇(街)为单位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实际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先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统筹补齐,再由镇(街)兜底解决。
4.综合地价分配办法。(1)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其中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2)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按3.5万元/人计算。被征地村组不需要人员安置或者安置人员结束时,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作为征地补偿调剂金。(3)在征地实施过程中,每亩农用地至少安置1人,如果人均农用地测算的安置人数超过1人时,以该安置人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所在镇(街)解决。(4)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组。
5.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参照本文件执行(用于宅基地的除外)。
6.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建设项目增加的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