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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线直播
贯彻落实民法典 走进寻常百姓家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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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11-19 9:30--2020-11-19 10:30
嘉宾:

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晓明

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巫佳佑

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晨

概述:

11月19号9点30分,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的嘉宾将做客“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室,以“贯彻落实民法典 走进寻常百姓家”为主题与广大市民进行热线交流,欢迎各位市民在线交流,热线号码:12345。

直播室地点在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现场讨论交流将在网上进行直播,市民可以点击“中国江阴”(http://www.jiangyin.gov.cn)首页链接“民生热线直播室”实时观看视频直播并同步参与现场讨论。

文字实录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您正在收看的是,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第121期节目,我是主持人蒙博。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的嘉宾做客直播间,他们将以“贯彻落实民法典 走进寻常百姓家”为主题,通过网络直播回答朋友们的疑问。您可以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网络直播间参与进来。首先来介绍一下参与今天节目的嘉宾,他们是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明。

【朱晓明】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好。

【主持人】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巫佳佑。

【巫佳佑】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好。

【主持人】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晨。

【陈    晨】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好。

【主持人】首先请朱晓明律师介绍一下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朱晓明】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进行交流。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在江阴设立,本所秉承总所“法律服务、法学研究、法治宣传”的理念,坚持“敬业勤勉、诚实信用、优质高效”的工作准则,跟随总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模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党建工作,努力提升本所在地区的影响力。

三法所积极参与地方性立法及地方重大政策的制定,三法所为南京市首批18家立法基层联系点中唯一一家律师事务所,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法所设有政府法律事务中心、刑事法律事务中心、破产法律事务中心、民商(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投融资法律事务部,服务单位囊括江苏省证监局、江苏省总工会等各级政府机关、银行、上市企业。所内律师中博士生导师1名,博士5名,博士研究生3名,硕士33名,部分律师先后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和香港、澳门等地区进行教学、学习、培训和交流。

三法所律师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多名律师担任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省律协、市律协各项社会公职。3名律师分别担任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员和南京市政协委员;1名律师被聘为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2名律师被聘为南京市委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三法总所孙勇主任已连续4届担任江苏省人大代表。

三法所自创所以来,精湛的法律业务能力和凝心聚力的团队合作一直是三法所的核心竞争力,独特的资源共享团队服务模式将为客户提供品质卓越的法律服务。本所坐落于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17楼1701室。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接下来看一下网友的提问。刘女士说自己的丈夫因车祸不幸身亡,此时刘女士腹中胎儿尚未出生,这个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巫佳祐】胎儿具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主持人】好,谢谢您的回复。还有网友问,今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小明尚年幼,但其家人因为肺炎疫情被隔离,此时应该由谁来照顾小明?请陈晨律师来回复。

【陈    晨】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民法典故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主持人】另一位网友也提出,一年一度的“双11”网购节刚结束,大家都在坐等自己买的包裹。包裹丢失也经常出现,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这个请巫律师回复。

【巫佳祐】由卖家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持人】好,谢谢巫律师的详细回复,我们来看一下网友的问题,作为一名来澄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小方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方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新房东可以要求小方立刻搬走吗?若小方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续租,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小方有什么权利?请陈晨律师来回复。

【陈    晨】这位网友的问题非常好。(1)原租赁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新房东是不可以要求小方立即搬走的。(2)相同条件下,小方有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主持人】谢谢您的回复。另外一位网友她说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使她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另外小芳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请朱主任来回复。

【朱晓明】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个人隐私。小芳可以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主持人】谢谢您的回复。有位网友提出小张在散步时,捡到一条与主人走失的宠物狗,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小张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请巫律师来回复。

【巫佳祐】小张可以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项,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项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项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主持人】有网友反映说现在生活好了,大家都经常出去吃饭。这次小张在餐厅吃饭,由于客户太多,新来的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了小张,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请陈晨律师来回复。

【陈    晨】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服务员是有权利向小张要求支付上错的菜品费用。

【主持人】一位网友提出近期网络经常出现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不文明的行为,民法典针对这些不文明的行为又有哪些规定?请巫律师来回复。

【巫佳祐】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乘坐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主持人】有网友反映说小刚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自己的脚踝骨折,小刚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这个请陈晨律师来回复。

【陈    晨】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或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主持人】好,谢谢您的回复。我们一位网友提问,小刘的女友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刘隐瞒,婚后小刘发现,能否以女友婚前患有重大疾病而请求离婚?请巫律师回答一下。

【巫佳祐】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主持人】好,谢谢您。一位网友问目前一对夫妻已经有子女,可以再收养孩子吗?这个问题请朱主任来回复。

【朱晓明】只有一名子女的夫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体和年龄等条件的,可以再收养一名子女,若收养孤儿则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主持人】谢谢您的回复。一位网友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请陈晨律师。

【陈    晨】可以。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主持人】好,谢谢您的回复。一位网友问,人脸特征、指纹、航班行程是个人信息吗?

【巫佳祐】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都是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主持人】谢谢您。随着科技的发展,用 AI 换脸技术伪造他人的脸恶搞,是否侵权?这个问题请陈律师来回复。

【陈    晨】侵犯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主持人】谢谢陈律师。有网友问,一对夫妻为琐事吵架,两人都提出离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办理,如何避免冲动离婚?请巫律师回复。

【巫佳祐】为防止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主持人】有网友向陈律师提问,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陈    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主持人】谢谢您。网友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巫佳祐】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主持人】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陈    晨】有。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主持人】谢谢您的回复。有网友问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这个请巫律师来回复。

【巫佳祐】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

【主持人】谢谢您,一位网友问,小李发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自己患某种疾病的虚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删帖吗?陈律师?

【陈    晨】可以搜集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删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主持人】谢谢你们的回复。网友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扇窗户砸伤,物业是否有责任?朱主任?

【朱晓明】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主持人】谢谢朱主任的回复。网友小张遇到一男子正对女子施暴,阻止施暴,这个男子过程中导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若小张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镜被对方打坏,该如何索赔?

【巫佳祐】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小张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被救女子应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利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主持人】谢谢,网友问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空巢老人,老金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他们开始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有什么方式可以解决老金的担忧?

【陈    晨】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主持人】一位网友问了,老王意外离世,他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自己的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这时他的家人能决定捐赠吗?

【巫佳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主持人】李先生的生前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李先生想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巫佳祐】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主持人】谢谢巫律师。网友问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陈    晨】可以。民法典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主持人】谢谢陈律师。网友问,有一天王阿姨坐电梯时发现电梯里装了块电子屏,且在循环播放广告,她想问该广告的收益是否归属于物业?

【巫佳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王阿姨小区内电梯、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既需要对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同时,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妥善保管该部分收益,交归给全体业主。

【主持人】最近业主周先生遇到了麻烦,他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太差,小区的业主们也多次向物业的领导反映情况,但物业依然我行我素,没有仍和改变。那么业主有哪些渠道来进行自己的维权?这个请朱主任。

【朱晓明】第一、业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选聘和解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除了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以有“其他管理人”。第二、业主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行使自主管理权,与其他物业服务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主持人】谢谢您。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老旧小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快到期了,大家都关心的是70 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陈    晨】自动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主持人】谢谢陈律师。陈女士2019年买的房,但她预计会在2021年才入住,陈女士纳闷,2019、2020年她没有收到物业的服务,为什么要交这部分物业费?

【朱晓明】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实践中,物业费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比照正常物业费标准减少。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房屋的服务,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即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陈女士则不能以未入住为由而不缴纳物业费。

【主持人】作为一名职场小白,网友小红在一家公司上班,她上班经常在网上聊天的时候,她的上司在网上给她发一些色情图片,这让她感到非常困惑和反感,上级这种行为算不算性骚扰?公司有什么责任?

【巫佳祐】上司这种行为属于性骚扰,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向行为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主持人】谢谢巫律师的回复。今天直播间请到3位嘉宾为我们的网友们进行答疑解惑,今天时间的关系,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各位观众朋友的收看,我们下期民生热线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