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澄行复不字第125号
黄某: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你意思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当日向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10月23日收到你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未提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到底是哪个行政机关对你作出过何种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另外你未写明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请求,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