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115号
申请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新桥镇某村15组(原5组)(以下简称“本组”)村民,就本组集体耕地被征用一事,曾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须要指出,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农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3、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4、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5、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由此可见,某村村委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管理权,而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尤其是对申请人所在某村15组(原5组)集体所有土地,既无决定权,又无所有权/使用权;除非经政府批准,将15组(原5组)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归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并将该权利登记在某村村委名下,同时向某村村委核发该集体所有土地的《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还须指出,新桥镇政府系我国基层政权组织,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使用土地,依法应当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使用集体所有土地;除非经政府批准,将15组(原5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然后划拨归新桥镇政府使用,并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新桥镇政府名下,同时向新桥镇政府核发该国有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鉴于此,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13年1月8日由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15组(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丙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丁方)签订的(澄征地协(2012)375号)《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757公顷(其中,耕地0.67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9公顷、建设用地1.9543公顷、未利用地0.5995公顷)、新桥镇政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0671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267公顷、建设用地0.0188公顷、未利用地0.0216公顷)。由此可见,1、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作为(澄征地协(2012)375号)《征收土地协议书》中“被征收土地一方”,依法应当是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2、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仅应当持有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而且还应当持有被征收土地的《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何以确认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系该《征收土地协议书》中“被征收土地一方” ?何以向该“被征收土地一方”即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支付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8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还漏算了下列内容:1、2007年10月12日,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江阴市新桥镇某甲村3、19、21、22、23、24、25组、江阴市新桥镇某乙村1、58、6、13、14组、江阴市新桥镇某村15、16、18、19、20、24组、江阴市新桥镇新桥村1、2、5、12组(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丙方)、江阴市新桥镇某甲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新桥镇某乙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新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新桥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丁方)签订(澄征地协(2007)21号)《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655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379公顷、建设用地0.1256公顷、未利用地0.1020公顷),新桥镇政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188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86公顷、建设用地0.1153公顷、未利用地0.0949公顷)。2、2011年3月31日,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15-17组、22组、村委(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丙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村委会(丁方)签订(澄征地协(2011)132号)《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093公顷(系耕地0.1093公顷),新桥镇政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0001公顷(系未利用地0.0001公顷)。3、2013年10月15日,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13、15、16、17、24组、村委(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丙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丁方)签订(澄征地协(2013)137号)《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438公顷(其中,耕地0.2977公顷、果园0.13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63公顷、建设用地1.7696公顷)。4、2014年6月15日,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13、15、16、17、22组、原14、23组、村委(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某村村民委员会(丁方)签订(澄征地协(2014)5号)《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360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2097公顷、建设用地0.0012公顷、未利用地0.0251公顷),新桥镇政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3685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120公顷、建设用地0.3565公顷)。以上合计,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土地2.9546公顷(其中,耕地0.4070公顷、果园0.1302公顷、其他农用地0.3939公顷、建设用地1.8964公顷、未利用地0.1271公顷),新桥镇政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5874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206公顷、建设用地0.4718公顷、未利用地0.095公顷)。对此,(1)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作为(澄征地协(2007)21号、澄征地协(2011)132号、澄征地协(2013)137号、澄征地协(2014)5号)《征收土地协议书》中“被征收土地一方”,依法显然应当是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2)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仅应当持有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而且还应当持有被征收土地的《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何以确认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系该《征收土地协议书》中“被征收土地一方”?何以向该“被征收土地一方”即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支付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鉴于上述内容,系2020年8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时漏算,且申请人在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时再强调该漏算一事,旨在重申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作为该《征收土地协议书》中“被征收土地一方”,不仅应当持有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而且还应当持有被征收土地的《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被申请人在(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不存在”一说,显然与事实不符,与法相悖,依法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前,谨请在查明本组集体耕地(包括本组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的真相后,依法作出公正处理,以确保申请人及本组合法权益,免受被申请人的不法侵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9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时间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书面回复,履行了告知义务,该答复并无不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所要求公开的“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被申请人受理后,通过档案系统查询,未找到申请人所需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因此,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三、被申请人已尽到积极、勤勉的检索和查找义务。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进行了检索和查找。被申请人通过检索“新桥镇人民政府”、“某村村委”、“某村十五组”、“某村五组”、“某村15组”、“某村5组”等关键字,未查询到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因此,被申请人已尽到了积极、勤勉的检索和查找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准确。谨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将该答复书进行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于9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经检索,被申请人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遂于9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从程序而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9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