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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2020〕澄行复第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09 16:25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115

 

申请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9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0914日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新桥镇某村155)(以下简称本组村民,就本组集体耕地被征用一事,曾于20208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14日,被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5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项的规定,现予告知。须要指出,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农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3、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4、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5、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由此可见,某村村委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管理权,而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尤其是对申请人所在某村155集体所有土地,既无决定权,又无所有权/使用权;除非经政府批准,将155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归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并将该权利登记在某村村委名下,同时向某村村委核发该集体所有土地的《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还须指出,新桥镇政府系我国基层政权组织,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使用土地,依法应当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使用集体所有土地;除非经政府批准,将155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然后划拨归新桥镇政府使用,并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新桥镇政府名下,同时向新桥镇政府核发该国有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鉴于此,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1318日由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15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丙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丁方签订的澄征地协2012375《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757公顷其中,耕地0.67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9公顷、建设用地1.9543公顷、未利用地0.5995公顷、新桥镇政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0671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267公顷、建设用地0.0188公顷、未利用地0.0216公顷。由此可见,1、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作为澄征地协2012375《征收土地协议书》中被征收土地一方,依法应当是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2、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仅应当持有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而且还应当持有被征收土地的《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何以确认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系该《征收土地协议书》中被征收土地一方?何以向该被征收土地一方即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支付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值得一提的是,20208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还漏算了下列内容:120071012日,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江阴市新桥镇某甲村3192122232425组、江阴市新桥镇某乙村15861314组、江阴市新桥镇某村151618192024组、江阴市新桥镇新桥村12512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丙方、江阴市新桥镇某甲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新桥镇某乙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新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新桥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丁方签订澄征地协200721《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655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379公顷、建设用地0.1256公顷、未利用地0.1020公顷,新桥镇政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188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86公顷、建设用地0.1153公顷、未利用地0.0949公顷22011331日,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15-17组、22组、村委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丙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村委会丁方签订澄征地协2011132《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093公顷系耕地0.1093公顷,新桥镇政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0001公顷系未利用地0.0001公顷320131015日,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1315161724组、村委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丙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丁方签订澄征地协2013137《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438公顷其中,耕地0.2977公顷、果园0.13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63公顷、建设用地1.7696公顷42014615日,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江阴市新桥镇某村1315161722组、原1423组、村委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丙方、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某村村民委员会丁方签订澄征地协20145《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360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2097公顷、建设用地0.0012公顷、未利用地0.0251公顷,新桥镇政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3685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120公顷、建设用地0.3565公顷。以上合计,某村村委被征收集体土地2.9546公顷其中,耕地0.4070公顷、果园0.1302公顷、其他农用地0.3939公顷、建设用地1.8964公顷、未利用地0.1271公顷,新桥镇政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5874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206公顷、建设用地0.4718公顷、未利用地0.095公顷。对此,1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作为澄征地协200721号、澄征地协2011132号、澄征地协2013137号、澄征地协20145《征收土地协议书》中被征收土地一方,依法显然应当是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2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仅应当持有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而且还应当持有被征收土地的《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何以确认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系该《征收土地协议书》中被征收土地一方?何以向该被征收土地一方即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支付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鉴于上述内容,系20208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时漏算,且申请人在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时再强调该漏算一事,旨在重申某村村委、新桥镇政府作为该《征收土地协议书》中被征收土地一方,不仅应当持有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而且还应当持有被征收土地的《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被申请人在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5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不存在”一说,显然与事实不符,与法相悖,依法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5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前,谨请在查明本组集体耕地包括本组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的真相后,依法作出公正处理,以确保申请人及本组合法权益,免受被申请人的不法侵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20208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914日向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时间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书面回复,履行了告知义务,该答复并无不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所要求公开的“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被申请人受理后,通过档案系统查询,未找到申请人所需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因此,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三、被申请人已尽到积极、勤勉的检索和查找义务。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进行了检索和查找。被申请人通过检索新桥镇人民政府某村村委某村十五组某村五组某村15某村5等关键字,未查询到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因此,被申请人已尽到了积极、勤勉的检索和查找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准确。谨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08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914日,被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5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将该答复书进行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于9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8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3.2757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某村村委所有/使用和0.067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划拨给新桥镇政府所有/使用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对本组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以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经检索,被申请人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遂于9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从程序而言,被申请人于20208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9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十一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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