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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31 09:01

 一、资助政策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澄政规发〔2018〕1号)规定的下列对象可以申请享受政府资助,学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具备民政部门开具的供养证明,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在《扶贫手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

3.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具备当年度《江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具备《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6.具备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确认,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学生)、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

7.具备民政、公安、军分区等部门证明的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者警察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等家庭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2.具备民政部门或者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享受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的家庭子女;

3.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等困境儿童(学生);

4.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2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2.可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

     二、资助范围

在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前三年中职、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方面存在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

1. 特别困难幼儿:减免保育教育费,并按照12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公办幼儿园免费标准按实际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2. 比较困难幼儿:按照12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3. 一般困难幼儿:按照10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义务教育

1. 特别困难学生:

(1)减免在校午餐费:减免标准为8元/生/天,减免天数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2)减免社会实践活动费:每学期减免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按实结算后的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3)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1500元/生/年、初中2000元/生/年

2. 比较困难学生:按照小学120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

3. 一般困难学生:按照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

(三)普通高中

1. 特别困难学生:

(1)减免学杂费和住宿费:公办高中免费标准按所在学校实际收费标准执行;民办高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高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高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2)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2500元/生/年。

2. 比较困难学生:按照22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3. 一般困难学生:按照20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

1.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2.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学年2000元/人。

四、申请程序

每学期开学初,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都可向所在学校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学校对申请对象按照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后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再向困难学生下发生活补助金或国家助学金。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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