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鑫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江阴市鑫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澄市监听告字〔2020〕01-105号),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如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澄市监听告字〔2020〕01-105号)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澄市监听告字〔2020〕01-105号
江阴市鑫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原名江阴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1日,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曹祖洪,其中曹祖洪持股80%,徐汝平持股20%。2005年1月18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名称变更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伟,股东变更为李伟、蒋逸蕙,其中李伟持股76%,蒋逸蕙持股24%。2005年5月18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伟、钱卫,其中李伟持股90%,钱卫持股10%。2008年3月3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伟,李伟持股100%。2009年11月19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伟、吴宗泽,其中李伟持股90%,吴宗泽持股10%。2010年11月17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伟、王晓红,其中李伟持股90%,王晓红持股10%。2012年8月20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由50万元增资至300万元,其中李伟持股90%,王晓红持股10%。
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我局需对《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华政〔2020〕物证(文)鉴字第A-78号】中涉及的股东蒋逸蕙、钱卫、王晓红、李伟进行询问调查,由于李伟在上海工作,且无法直接联系到蒋逸蕙、钱卫、王晓红三人,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向股东蒋逸蕙、钱卫、王晓红、李伟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其中股东蒋逸蕙、钱卫、王晓红无法送达。
2020年6月30日,我局在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请蒋逸蕙、钱卫、王晓红至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蒋逸蕙、钱卫、王晓红未至我局接受调查。
2020年7月13日,李伟至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根据李伟提供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华政〔2020〕物证(文)鉴字第A-78号】,该鉴定意见书对署期为“2005年5月8日”受让方签字处留有“李伟”签字笔迹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署期为“2012年8月2日”股东签名处留有“李伟”签字笔迹的《你单位 股东会决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你单位 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名处的“李伟”签名笔迹不是李伟所写。
2020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江阴市延陵路528号C1-69号的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查无下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楷、张立 联系电话: 0510-86804447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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