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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信用办发〔2020〕8号(关于在江阴市政府采购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0/13

关于在江阴市政府采购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动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 依据《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 号)、《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 号)、《关于大力推广 2019 年我省部分地区政务诚信建设创新举措的通知》(苏信用办〔2020〕8 号) 和《2020 年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澄信用发〔2020〕2 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企业在参与江阴市政府采购活动中, 原则上需提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并经江阴市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报告,市发改委(信用办)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开始接收信用报告的报备工作。

二、信用机构的确定及信用报告的时效

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试行期间企业自主选择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所列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报告业务,江阴市发改委(信用办)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现场检查力度,并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平台网址http://credit.jiangsu.gov.cn/jscsomis/webSite/pageHome/webCsoCompany.htm?input=&cyry=&sfyycqk=&px=&page=1&pageSize=10&unitId=1)。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公平、独立原则,根据《江阴市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2020 版)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出具信用报告并报市信用办备案,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间隔 2 个月后再次使用应出具信用跟踪报告并经市信用办备案后可重复使用。

三、相关材料报备

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前,将本机构按照《江阴市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2020 版)(澄信用办〔2020〕7 号)执行的评价模型和各类企业具体评价技术标准、评价服务程序、委托评价合同、对外发送的调查函证  等材料的格式文本报市信用办备案。

四、有关要求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积极应用信用报告,年度应用量按照省信用办要求纳入政务诚信专项考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做好相关衔接和指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各有关信用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江阴市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2020 版)(澄信用办〔2020〕7 号),使本机构的评价人员全面准确理解, 并在具体评价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阴市政府采购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管理办法

(试行)

 

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28 日

 

 

附件

江阴市政府采购领域

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依据国家、省、市相  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供应商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经市发改 委(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在保证供应商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下,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明确供应商应提  供一定等级的信用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之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下,明确供应  商应提供一定等级的信用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之一;也可以在评分  办法中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设置一定的信用分值,并在采  购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选择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设置分值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企业信用等级的最高分值。企业信用等级、信用  提示及分值占比情况如下表(参考):

信用

等级

分值参

考占比

 

AAA

企业信用程度优良,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保障,环境因素变化对其稳定发展影响极小,违约

风险极低。

 

100%

 

AA

企业信用程度良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好的保障,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可能会影响其发展,违

约风险低。

 

85%

 

A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较好的保障,对于抵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的能力一般,违

约风险较低。

 

70%

BBB

企业信用程度一般,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能提供

一般的保证,存在违约风险。

50%

BB

企业信用程度欠佳,履约能力欠佳,有较大的违约风险。

30%

B

企业信用程度差,履约能力弱,有重大的违约风险。

15%

CCC

企业信用程度很差,履约能力很弱,违约风险很大。

10%

CC

企业信用程度极差,企业没有履约能力

5%

C

企业无信用,接近破产

0%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参考占比,自行设置信  用分值档次。

第七条 市信用办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择优选取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公平、独立原则,根据《江  阴市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2020 试行版)》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  告必须报市信用办备案后方可应用。

第八条 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第九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 采购文件,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应用信用报告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 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宣传、培训和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实施活动中应 用信用报告的指导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信用办)、市财政局、市行 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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