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0-03641 | 生成日期 | 2020-09-30 | 公开日期 | 2020-10-07 |
文件编号 | 澄民字〔2020〕6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社会福利 | 关键词 | 救灾,救济,保护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阴市医保局 澄民字〔2020〕6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科、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
江阴市民政局
文件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阴市医保局
澄民字〔2020〕6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科、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筹衔接特困人员供养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家庭医生签约等制度的关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面落实“1+1+1+1”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村居干部或党员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要建立有效的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情况,并通过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方式对委托照料服务进行评价考核,及时更换不合格的委托照料人,并对服务合格的委托照料人给予每月60元照料服务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各镇(街道)、园区预算。
2.全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扎实做好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及时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遵循“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不同,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照料服务。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不愿集中供养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应以社区居家护理的方式为其提供照料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全护理标准为50元/天;中度失能的,半护理标准为30元/天。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每户每月4—9个工时合计120—270元标准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标准为30元/工时),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每户每月2—9个工时合计60—270元标准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标准为30元/工时),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
3.全面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体差异情况签约不同类型基础服务包,基础服务包标准应不低于130元/人·年,有条件的镇(街道)可视情扩充服务包内容。强化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定期随访、病情记录、治疗康复等工作,每年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建立规范的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科学的健康管理。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江阴市民政局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阴市医保局
2020年9月30日
江阴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