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阴市赛事活动
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体育赛事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发本通知,请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一、体育管理部门和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承办或者授权其他单位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为合法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二、体育管理部门和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参照赛事活动组织的行业标准、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培训办法、奖惩措施、信用管理等规范,并加强对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群众性和商业性赛事活动实行带有准入性质的强制认证、审批或变相审批。
三、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标准管理、分类指导,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四、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作为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承担赛事活动场地、设施、人员、物资、安全等保障职责。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同时,赛事活动参与者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参赛的义务。
六、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操纵比赛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赛事活动组委会的其它规定,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七、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应遵循执行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即组织赛事活动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赛事活动的基本标准、规则以及服务保障条件等内容。
八、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应遵循执行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参赛指引,即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内容,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等条件,应当知悉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赛事活动组委会安排等。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应由其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九、体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体的信用记录,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体育赛事活动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
(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采取便利服务措施,实施守信激励。
(二)对组织水平低、社会效益差、有明显安全隐患或制度不完善等情形的赛事活动组织机构,且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最低赛事活动组织标准要求的,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等信用记录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多次扰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等信用记录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二、体育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赛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减少或限制其参加培训、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二)对包括参赛者在内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减少或限制其参加培训、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三)各类赛事活动组织机构、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违法的,由体育管理部门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江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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