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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澄行复第71号)
发布日期:2020-09-08 14:33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71

 

申请人景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7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启动自查纠正职权,依法补足申请人所交社保工龄,并补发申请人退休工资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为违法。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赔礼道歉声明。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20077月起与江阴市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签订了《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事务代理协议书》,协议书编号为071980。协议内容是:双方按以下条款的约定遵照执行:一、乙方委托甲方建立、保管个人就业和社会保险参保档案。二、甲方自20077月起,在乙方个人结算户上,委托银行每年按月以江阴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档案代管费。三、从协议签订后如发生中断缴费半年,本协议自行解除。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2007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39300元和20092月份一次性缴费2344元,协议书最后面都写有数字,签订协议日期为20071225日和2009211日。乙方委托甲方建立、保管个人就业和社会保险参保档案,申领办理工龄认定等劳动事务代理服务。2008123日,申请人将20059月至200612月在无锡工作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江阴市社会保险金管理中心。申请人一次性交的39300元社会保险金和2344元社会保险金,申请人的银行卡上没反应,申请人屡次三番到江阴市社会保障局财务科查询,并在20191215日,EMS邮寄申请,要求给予申请人一次性补交的二笔社保发票,都没有查收到申请人的二笔社保票据,只有申请人保留着的20071227日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代管费184)。请求江阴市社会保障局书面公示景彩娣社保缴费账目清单,让申请人知道所缴社保钱用到哪儿去了。被申请人亟需为申请人厘清下列问题:1、申请人己一次性交社保到20086月和20096月(有两张协议书为证),却为何又重复在申请人银行卡上扣款? 22008123日,申请人从无锡转移过来的20059月至200612月社保缴费信息转移在哪里?为什么还要重复在申请人银行卡里扣钱? 3200712月底,签订协议书上明确当年最低缴费基数为13582元。申请人交了23个月的社保。结果在江阴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里却只有16240.80元。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按年人员缴费信息里明确写明:申请人2007年的缴费基数为31349.80元;2005年申请人在江阴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里只有12461.02元。而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按年人员缴费信息里明确写明:2005年缴费基数是14889.02元。那么,申请人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去了那里?江阴市从2004年开始到2008年缴费基数一年比一年少,申请人交的越多,为何缴费基数越少?被申请人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今年424日, EMS向被申请人邮送《履行自我纠错工作职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恳请被申请人启动自我纠错职权,并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令申请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两个多月过去了,被申请人既未作出回复,更没有履行启动自查纠正职权的法定职责。《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目期的书面凭证。显而易见,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中请后,既不作出回复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政府实地调查核实与本案相关的基本事实,听证审理本案,并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120204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由市政府转交的申请人寄送的《履行自我纠错工作职责申请书》,此前,申请人已至被申请人政务服务窗口咨询过相关问题,窗口工作人员经过复查,已对申请人所提的问题进行了解答。2、在收到由市政府转交的申请人寄送的《履行自我纠错工作职责申请书》后,经过多方核查,被申请人并未发现申请人景彩娣的社保划转、缴费等存在错误,一些疑问是因为系统显示原因带来误解,并非实际错误。由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经办社保业务方面没有发生差错,所以不存在启动纠错。由于不存在启动纠错,申请人的合法社保权益并未受到影响,申请人并未因为被申请人的业务经办行为遭受损失,所以也不存在被申请人在纠错方面行政不作为。反之,如果被申请人明知不能为而为之,背离事实,超越职权、则会构成行政乱作为,在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希望取得申请人的理解认可。3、关于申请人《履行自我纠错工作职责申请书》所反映的社保方面的具体问题、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4、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群众信访投诉请求适用途径清单,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第六条,在(三)行政复议途径中,对于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投诉,明确适用行政复议途径。5、申请人现已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2020]澄行复第7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即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告知可安排工作人员,向其作专门解答(含当面解答)。申请人答复,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处理,事实上,在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履行自我纠错工作职责申请书》后,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社保转移、扣费、缴费基数等问题,被申请人前期已要求社保中心、人管中心等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复核、计算,整理形成了书面意见。6、鉴于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诉求,适用行政复议的途径处理,在本案复议机关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将本着敬业负责、尊重事实的精神,充分理解申请人对于自身社保权益的关心关注,与申请人共同地、细致地、反复地做好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比对和核算,呈现真实情况,澄清有关疑问,深入解答申请人提出的社保转移、扣费、缴费基数等问题。综上,对于申请人社保方面的疑问,被申请人在窗口作出过解答,被申请人前期经过核查形成了书面意见,被申请人在社保划转、缴费等业务经办中并未发现错误,不存在需要纠正的实际错误,因此,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没有行政不作为,请求驳回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工作职责、行政不作为的复议申请。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诉求,适用行政复议的途径处理,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复议诉求,在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会认真负责,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加强配合,详细作好解释说明工作,克服所涉事项时间跨度大的困难,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意见,考虑到社保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如果仅凭书面材料难以释明,被申请人也诚恳地愿意在现场演示,当面作出清晰的解释。

经审理查明,424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送一份《履行自我纠错工作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启动自查纠正职权,依法补足申请人所交社保工龄,补发申请人退休工资,向申请人作出赔礼道歉声明。申请人寄送《履行自我纠错工作职责申请书》后未收到回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自我纠错职责,于7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履行自我纠错工作职责申请书、物流详情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042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履行自我纠错工作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启动自查纠正职权,依法补足申请人所交社保工龄,补发申请人退休工资,向申请人作出赔礼道歉声明。该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自我纠错,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权力的内部自我监督职责,属行政权力内部运行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九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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