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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7 11:03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要求,无锡市于2018年制定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无锡市文件执行。2020年省住建厅要求江阴市、宜兴市,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并报省住建厅备案。我局根据上级要求,参照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锡政办通〔2018〕76号),起草了《江阴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实施意见》初稿。

梅园路西侧安置房项目

 

二、制定文件的过程

《江阴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实施方案》初稿形成后,于2020年7月10日召集部分镇(街)、园区及市各相关部门,对初稿进行逐条、逐句讨论,最后形成一致意见。

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江阴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至各镇人民政府,各镇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进一步意见征集反馈。

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参照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锡政办通〔2018〕76号),结合江阴市实际情况,制定完成《江阴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实施方案》。

黄山小区二期安置房项目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

各镇(街道)、园区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全面排查摸底本辖区内符合认定标准的棚户区项目,积极与市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沟通,制定好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统筹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主要包括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楼房、城中村等。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区域。

城市危旧楼房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区中,包括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和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成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

(三)相关要求

1.禁止将因城市(城镇)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其中,符合棚户区条件的居民住房拆迁改造,可纳入棚改计划。不得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2.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面积较小、零星分布、与住宅区穿插交织、难以分割的商业裙房等非住宅类建筑,且非住宅类建筑征收补偿投资和面积占比均不高于20%的,可纳入棚改贷款计划一并支持。

 

关联阅读:澄政办发〔2020〕4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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