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公示 > 推荐公告
9月1日起污染物排放“超标船” 禁入江阴内河
发布日期:2020-08-31 10:22    文章来源:江阴日报

8月30日获悉,我市积极响应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明确自9月1日起,不能满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江阴内河水域,对已经进入江阴内河水域的船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就近整改。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通过广宣传、强检查、严管控等方式,督促企业、船舶等进一步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切实增强防治水污染的自觉性;港口企业应当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船舶未按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港口企业不得提供装卸作业;加大现场巡航力度,重点检查船舶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管路等,对未按要求正常使用船舶防污染设施的船舶责令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或未按规定送交生活污水的船舶,不予办理登记过闸。2020年以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已累计检查督促4.7万余艘次船舶、上缴船舶垃圾262吨、油污水80吨,有效推进了江阴水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