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澄行复第74号)
发布日期:2020-08-10 14:3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74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9989012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7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9989012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苏BEXXXX)在寿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因有临时绿灯经过,遂守红绿灯正常往东行驶,与前方非动车保持车距,跟随行驶,驶过路口被执勤交警拦下,说申请人不礼让行人,申请人是跟着非机动车行驶的,如果不礼让行人那申请人不是撞上去了吗?再说非机动车和申请人是一个方向,申请人只能保持安全车距,这怎么让?非机动车也是由西向东行驶的,也不是横穿马路,申请人只不过是跟随非机动车行驶正常行驶,保持安全车距,所以申请撤销此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20714821分许,申请人驾驶苏BEXXXX小型轿车在寿山路虹桥北路路口,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执勤民警发现该行为后立即将申请人拦下,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证据证明。因申请人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避让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2028119989012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2、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提出当时跟在一辆非机动车后同向直行的,不是横穿马路。从监控视频中清晰可见申请人在驾驶机动车直行通过人行横道时有多名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因此对其的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32028119989012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为此,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714821分许,申请人驾驶苏BE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寿山路虹桥北路路口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被申请人民警当场查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编号为32028119989012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5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于当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案中,2020714821分许,申请人驾驶苏BE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寿山路虹桥北路路口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9989012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出当时跟随与其同一方向的非机动车后面保持距离行驶,没有不礼让。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不礼让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行人,并非不礼让非机动车,申请人的该主张与本案无关,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9989012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八月五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