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科技办,高新区科技局,临港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江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2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等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阴市科技孵化器是市域内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统称。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为入驻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是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也是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 鼓励本市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各类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给予资助。
第四条 孵化器项目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孵化器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制定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资料,组织项目评审、考察、审计、公示等,负责组织孵化器、众创空间专项统计、考核、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认定评价
第六条 孵化器项目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项目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孵化器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孵化器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为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建设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作,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本市战略新兴产业布局,3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或2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五)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企业入驻及退出机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总人数70%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六)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5名以上;
(七)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1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四)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低于15家,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企业入驻及退出机制。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六)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2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七)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众创空间自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孵化资金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1个以上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单个在孵企业租赁孵化场地面积孵化器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众创空间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江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二)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邀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邀请有关专家组织现场答辩和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意见,组织现场考察,确定拟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市科技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资格。
(五)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对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后资助。对新建建筑申报通过孵化器(不含众创空间)的社会化资本投资的建设主体进行资助,按孵化器面积15元/平方米、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予以奖励性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绩效评价并形成结论,评价结论将作为绩效评价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80分以上为A等级,70–79分之间为B等级,60–70分为C等级,60分以下为D等级。孵化器A等级最高补助50万元,B等级最高补助30万元,C等级不予补助,D等级不予补助并责令整改。众创空间A等级最高补助20万元,B等级最高补助10万元,C等级不予补助,D等级不予补助并责令整改。对于不参加考评或者连续两年考评为D等级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无锡市级(含)以上的众创空间的资格取消,按程序向上级报备。
无锡市级以上孵化器根据上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资助;众创空间均需参加市级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补助。
第十五条 获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获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成功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和无锡市三类企业(雏鹰、瞪羚、准独角兽)入库和正式遴选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实施奖励。按照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毕业三年内企业)最高5万元,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含毕业三年内企业)最高1万元,每培育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0.2万元,每培育一家雏鹰入库企业最高0.2万元,每培育一家瞪羚入库企业最高0.3万元,每培育一家准独角兽入库企业最高0.5万元的标准奖励。入围正式遴选的三类企业,每培育一家最高按入库奖励标准的两倍进行奖励。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于成功培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给予奖励,按照一项最高5万元的标准奖励。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开展的相关创新创业活动按照经费支出的20%给予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十九条 市级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孵化器项目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镇(街道、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镇(街道、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助或补助的各级孵化器,仅为社会化投资建设并运行管理的孵化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江阴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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