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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关于加强个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31

个人和市场主体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群体,但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个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市个人和市场主体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及保护个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个人和市场主体适当性制度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制定完善分类标准。根据各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并公开相关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各行业领域个人和市场主体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其参与的范围和方式,充分说明可能影响权利的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二、加强个人和市场主体行为监管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推动完善我市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制定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等,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

强化风险监测管理。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严格落实标准化法及强制性标准体系,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三、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个人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个人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个人和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个人和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监管执法

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个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监管执法信息。落实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任,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个人和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完善公证管理体制,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第三方市场中介组织发展。

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整合优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完善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建立健全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任务。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实化工作措施,落实和强化相关责任。

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权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权益监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权益保护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市发改委(信用办)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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