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发〔2013〕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免除居民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免除居民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年1月6日
江阴市免除居民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和项目
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居民,按不同类型享受相应的基本丧葬服务费免费政策。
(一)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居民(以下简称有丧葬费对象),免除遗体接运费和遗体火化费;
(二)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居民(以下简称无丧葬费对象),免除基本丧葬服务项目费用;
(三) 《江阴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实施办法》中的免费对象(以下简称特殊对象),在免除基本丧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免除小告别厅租用费(120元/场)和在本市殡仪馆1年骨灰盒寄存格位费(90元/年)。
消费的项目超出免除标准的部分由丧户自行承担费用,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能抵充其它消费项目。
二、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150元/具;
(二)遗体火化费750元/具(普通火化设备);
(三)遗体存放费100元/具/天(普通冷藏柜,时限不超过3天);
(四)骨灰盒费200元/只。
三、申请要求
本市居民死亡后,承办人凭属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者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1份;
(三)死者为特殊对象的,需提供《江阴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实施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经费结算和管理
(一)死者在本市殡仪馆火化时,经信息系统比对和审核证件,区分不同对象并确认无误后,按不同对象所享受的标准直接予以免除费用。
(二)遗体接运费用由市殡仪馆给每个丧户结付遗体接运费150元。
(三)本市居民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承办人可在3个月内凭有效证件、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发票,到本市殡仪馆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结报。
(四)本实施办法所发生的免除费用,由市殡仪馆先期垫支,市殡仪馆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填写《江阴市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后上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审核批准的金额拨付至市殡仪馆。
(五)本实施办法免除的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列支。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下发的《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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