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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鼓励支持热电企业整合关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澄政发〔2013〕121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支持热电企业整合关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有关热电企业:

《关于鼓励支持热电企业整合关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年10月28日

 

 

 

关于鼓励支持热电企业整合关停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实施《江阴市热电联产规划(2011—2020年)》,促进全市热电产业转型发展、集聚发展,现就鼓励支持热电企业整合关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政府引导促进、企业自愿自发、环保提标倒逼的原则,充分调动热电企业整合关停的积极性,对按期完成整合关停的热电企业实施适度奖励。

二、奖励政策适用于全市所有热电企业,但必须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2013年12月31日前,热电企业供热区域可实现供热替代、形成不可逆整合关停决定、有明确整合关停工作方案的,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可作为整合关停对象。

2.2014年7月1日前,整合双方热电企业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逆的合作协议或供热协议,被整合企业的资产、人员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留争议疑义和影响整合的未尽事宜。

3.在以上两个时间节点前,一旦具备供热替代和锅炉、机组关停条件则必须立即实施整合,否则不予奖励。特殊情况下需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实施整合关停的,必须报市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整合关停时间最晚不得迟于2015年7月1日。

三、被整合热电企业在实施整合关停前,应严格加强管理,确保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和管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在2014年7月1日前,如运转不正常、超标排放,按现有标准进行行政处罚、加收超标排污费;2014年7月1日起按新的电厂标准加收超标排污费,直至实施整合关停。

四、被整合热电企业在整合关停实施后,其锅炉、烟囱、发电机组等关键设施应进行不可恢复性拆除、分解,在通过市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进入奖励兑付程序。

五、热电企业整合关停的具体奖励标准为:关停锅炉每蒸吨奖励12000元、关停发电机组每千瓦奖励230元。

六、奖励资金由市、镇(街道)、开放园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70%,镇(街道)、开放园区财政承担30%。

七、全市热电企业整合关停工作由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各属地单位须全面负责、全程参与。在替代发电和容量交易政策对上争取、热网管道建设、供用电保障服务等方面,市经信委、规划局、公用事业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八、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奖励安排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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