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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澄政发〔2006〕52号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有关单位:
《江阴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江阴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确保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及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预算内(外)资金、土地收益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做好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的水利、交通和园林建设项目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由市重点办组织实施。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一般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图纸和预算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给市重点办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报有关部门评审通过、下达投资计划,建设部门下达建设任务书后,由使用单位移交市重点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建设手续按阶段分别由使用(管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办理。
第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拆迁等前期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水利、交通、建设、审计、规划、园林等相关部门确定适宜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在作出项目批复时明确项目的使用(管理)单位、建设实施主体及投资规模。
第七条 项目选址确定,土地预审通过后,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八条 项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各阶段均须进行限额设计,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总投资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财政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批复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总概算如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10%,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追加项目投资。预算应报财政及相关部门联合备案,项目总预算如超过批准的总概算10%,应报市政府批准。
(二)使用(管理)单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多方案比选,其中对重大项目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必须经多方案竞标优选,并经规划部门审定。
(三)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报相关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批,对建筑节能设计应进行专项评审。
(四)使用(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不得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使用(管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对报审的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均应实行公开招标,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商务谈判(原则上每个项目谈判对象不应少于3家)。
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市财政、水利、建设、交通、审计、监察、园林等部门组成,集体研究招标方案,监督、协调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对工程量清单和标底进行研究确定工程控制价,制定招标方案,拟订招标文件,具体招标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要做到准确合理,严格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结合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定额、市场信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应按阶段分别与负责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事项。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对每个工程均应派出若干名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业务人员作为业主现场代表,并组成项目管理小组(特殊专业可临时聘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施工管理及协调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同时监督施工企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实施单位应定期召开项目实施的分析、推进例会,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工程的推进情况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汇报。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工程重大变更(50万元以上)及工程重大签证(10万元以上),由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论证或会商后决定,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模式,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并施工的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和签证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及扩大工程规模。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可以规定政府统一采购以外的且对使用及功能影响较大的材料(设备)为甲控材料(设备)。总包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组织甲控材料(设备)招标,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参与监督。总包单位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时应得到实施单位的认可。
第十六条  工程款的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当做好相应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实施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定,重点项目由江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进行审计,一般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市审计部门根据规定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定后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管理)单位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财务决算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完成后,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实施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应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实施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按规定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使用条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因实施优化设计、采用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约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或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的,应对工程实施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费用在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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