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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31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办局: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继续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好势头,面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深化,土地供应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正确处理保护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依法集约利用土地,积极开展土地复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现就严格土地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最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从严从紧土地管理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无疑将会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土地资源管理将越来越严,建设用地指标将越来越少,土地资源少和用地需求量大的资源供需矛盾将越来越尖锐。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对我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优产业结构,提升发展层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要认清形势,提高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把珍惜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其次,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把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土地资源作为制定我市长远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提高国土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再次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全力破解用地难题。
  二、齐心协力,切实抓好对内挖潜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由全面小康社会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土地供需矛盾的凸显期。目前缓解用地指标不足的有效办法,就是要充分挖掘土地潜力、切实盘活土地存量。
  (一)加大盘活土地存量的力度。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意见》(澄政发〔2005〕104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盘活土地存量。通过大力度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存量,达到推动新上一批项目、调整使用一批土地、依法收回一批土地的效果,力争做到新上工业项目或增资扩股企业增资基本不新增土地。
  1.对供而未用土地,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开工时间,由各镇(开发区)督促企业及时有效地利用。对项目不落实或投入资金无着落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新的建设项目。
  2.对认定的闲置土地、未充分利用土地,由各镇(开发区)负责,采取责令限期开发、征收土地闲置费、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办法予以处置。
  3.鼓励盘活低效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企业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改造或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出租,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对超过原批准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允许根据其改变后的容积率,按照差别征收办法确定的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对占地面积大、效益差、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达不到环保等要求的企业,实行“腾笼换鸟”,采取拆、归、并等办法向工业集中区和标准厂房集中,原企业用地通过土地整理复垦成耕地的,可等质等量挂钩成建设用地。
  4.建立处置闲置土地考核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是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土地存量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有责任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首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镇(开发区)闲置土地数量、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情况,提出具体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然后由市人民政府与各镇(开发区)签订处置闲置土地责任状,明确年度盘活利用土地存量的数量、方式,以及征收土地闲置费的金额。对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镇(开发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年度考核时视情况扣除相应土地管理考核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大复垦整理土地的力度。充分利用好目前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新增建设用地挂钩的政策,认真执行锡委办发〔2006〕74号文件,大力推进矿山宕口、砖瓦窑厂土地的复垦整理,拓展用地空间。各镇(开发区)对已关闭矿山的废弃宕口坚持高标准整理,规范化操作;2006年全市关停砖瓦窑厂31家,2007年关停所有砖瓦窑厂的目标任务,各镇(开发区)要全面完成,关停窑厂后腾出的土地要及时组织复垦挂钩。同时努力在村庄整理、农地整理方面创出新路子,对土地整理净增耕地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市场化配置有偿使用。
  三、严格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集约用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最小的土地资源代价谋求经济社会最大限度的发展。面对我市人多地少的客观条件,要实现我市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预期目标,只有在转变土地利用理念和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上求突破。
  (一)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以及用地选址不在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改、经贸、外经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二)严把新增用地供应关。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达不到我市集约利用土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利用复垦挂钩指标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发展用地;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能进多层标准厂房的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行业要建造三层以上多层厂房或通过租赁多层标准厂房解决发展用地;建设项目不符合行业、产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经贸、规划等部门,并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进行论证后供地;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严格控制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等配套设施的用地,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从年内开始,增量用地用于工业性项目的必须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存量土地用于工业性项目的至少50%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土地整理产生的折抵、挂钩指标用于工业性项目的至少50%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
  (三)强化土地供后检查验收关。对2006年7月1日以后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各镇(开发区)对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利用条件或批复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地竣工验收,对造成土地闲置或达不到合同约定、批复规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的,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调整用地单位、收取用地违约金、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理。
  对2006年7月1日以前供应的建设用地,各镇(开发区)要组织开展用地“回头看”活动,采取“一个一个企业过堂、一份一份协议对照、一块一块宗地验收”的措施,对达不到用地协议中约定的投入产出要求的项目,要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并要求用地单位限期增资投入,直至将土地直接调整给新的用地者使用。
  通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用地“回头看”活动,对没有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利用条件或与各镇(开发区)签订的用地协议中约定的投入产出要求的企业用地,原则上不予办理土地抵押或转让登记手续;对目前已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待抵押期满后,不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通力协作,加大重大项目的推进力度
  (一)高度重视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发改、经贸、外经、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单位参与,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用地审批,要专项研究,逐项解决,务求实效。
  (二)确定重大项目范围。按国家、省重大项目的分类标准,结合省级及省级以下独立选址项目、超亿美元项目等多种类型,确定对上争取立项的重大项目范围。
  (三)明确分工,通力合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工作,坚决防止化整为零,拆分审批建设项目,对拆分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应土地。
  五、多措并举,激活土地一级市场
  (一)合理划分地块面积,增加竞争。公开出让的地块在坚持统一规划布局的前提下,规划、国土部门要合理划分地块面积的大小推向市场,吸引广大房地产开发商参与竞价,达到增加竞争的效果。
  (二)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竞争。加强地块推介和招商引资力度,增加招商人员力量,创新招商方法手段,转变房地产开发理念,通过网络、广告和走出去、引进来等多种办法开展招商活动,提高竞争水平。
  (三)减少限制条件,公平竞争。要尽量减少土地公开出让方案中的限制性、附加性条款,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对房地产开发后的销售,也要逐步向市场化过渡。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四)正确议定地块底价,防止串标。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恶意串标,影响土地竞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采取集体研究、高低适中的原则确定公开出让地块底价。
  六、统筹兼顾,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统筹安排全市建设用地规划指标。高度重视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打破乡镇的行政界限,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现有的建设用地预留区指标;科学合理编制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要求,对全市土地进行功能分区和定位,合理确定农业用地、城镇用地、产业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等不同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管制作用,突出对耕地的保护,确保全市50.3万亩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
  (二)统筹调节全市复垦挂钩指标。市政府统筹调节全市矿山窑业复垦挂钩指标,具体办法为:矿山、窑业复垦整理后产生的挂钩指标,80%归所在镇(开发区)使用,20%由市政府出资收购,专门用于保障市重大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用地。
  (三)加大对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认真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试点。按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规划,“十一五”期间,要加大对关闭的矿山宕口、砖瓦窑厂、“三集中”过程中农民腾出的旧村庄和闲置企业用地整理和农田整理的投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无锡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土地收益用于土地整理的部分,专款专项用于土地整理的新增耕地补助。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合理控制经营性用地供应总量。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合理控制市区和各乡镇经营性用地的供应总量和供地时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繁荣。
  (五)强势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2006年,各镇(开发区)要调整出100-200亩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优先保障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大力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引导和鼓励建造三层以上(含三层)标准厂房。对工业项目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别征收机制,鼓励新建项目提高容积率,以工业项目社会平均容积率为基准,具体项目容积率每上升或下降一定幅度,实行一定定额的反向计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2006年开始,新建的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或销售的,市、镇二级视其对地方财力贡献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同时,各镇(开发区)可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提高多层标准厂房的入驻率,已建成的多层标准厂房的入驻率应达到80%以上。
  (六)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遏制乱占滥用耕地之风。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对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土地以及“以租代征”的违法用地要严肃查处;对与违法用地相关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违法用地严重和因土地问题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地区,要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手续。
  (七)严格考核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市成立依法集约保障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并由发改、建设、经贸、教育、监察、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农林、外经贸、规划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对全市依法集约保障用地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领导小组下设土地管理督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盘活土地存量、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对上争取项目等方面进行考核,增强各镇(开发区)的责任心,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对考核不达标的乡镇(开发区),市政府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受理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严格土地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市“十一五”期间能否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大局,各镇(开发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的前提下,走出一条具有江阴特色的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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