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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澄政发〔201681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215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无锡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初步形成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使困境儿童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学习、精神关爱等各方面的保障,政策更加完善、制度更加健全、措施更加有效,为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切有利条件。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支撑、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监督保护法制化的适度普惠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的原则。制定政策、公共福利充分体现儿童利益优先。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营造更好更优、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是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确保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和救助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意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公益活动,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二、细化困境儿童类别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并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由其亲属或其他法人、自然人作为监护人的社会散居孤儿。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度残疾(言语、听力残疾除外,下同)家庭的儿童;父母双方患重病(符合江阴市医疗救助门诊特殊病种条件)家庭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或重病,另一方死亡或失踪家庭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儿童。是指儿童自身有重度残疾或重病需要社会救助保障的儿童。主要包括:持有残联颁发的二级以上残疾证的视力、智力、肢体、精神、多重残疾的重残儿童(言语、听力重残暂不纳入保障范围);患有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重病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五)流浪儿童。是指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长期在外流浪,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是指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或身体心理受到虐待等需要关爱的儿童。主要包括:受虐待侵害的儿童;单亲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建立健全各类保障制度

(一)夯实基本生活保障

1.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孤儿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孤儿生活费增长机制。根据市相关文件精神落实集中和分散养育的孤儿养育标准,并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同比例适时调整,逐步缩小散居孤儿与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差距。

2.将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监护缺失的儿童本人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保障金。(参照孤儿养育保障资金渠道执行)

3.建立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的儿童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对监护无力的低保家庭儿童,按当地低保标准增发10%的保障金。

4.完善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一是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儿童,按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二是对非低保家庭的重残儿童按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三是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保障金。

上述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享受,但不重复享受,困境儿童享受的救助金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困境儿童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1.加强困境儿童医疗兜底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符合江阴城乡居民大病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江阴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在医保政策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结报后剩余的自付部分,由江阴市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按规定比例资助。

1)医疗救助。对孤儿、低保家庭的儿童、重残儿童及月人均收入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低收入户和其他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医疗费支出(自负、自理)较大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儿童给予医疗救助。

一是全额资助上述儿童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城乡困难居民患儿,在新农合正常结报后享受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标准。在本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结报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给予100%救助;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个人自负部分给予80%救助;在外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个人自负部分给予60%救助。但是正常结报加救助后实际补偿金额不超过发生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限额结算病种结报时,对城乡困难居民患儿,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限定费用标准的10%医疗救助。

三是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儿童,在一个结报年度内进入结报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予以门诊特殊病种救助:

器官(限肝脏、肾脏、肺脏和骨髓)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合并严重慢性并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进行性肌萎缩、硬皮病、丙型肝炎、肝豆状核变性、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耐多药肺结核、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银屑病、风湿性心脏病、克罗恩病和异位性皮炎患者,符合救助标准的,根据各种疾病发生的不同费用,经严格鉴定后,年底分别给予最高限额100030000元的救助。

恶性肿瘤(经明确诊断5年内的化疗、放疗或中医辅助治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其门诊费用(门诊费用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票)每3个月按一次住院标准予以救助。

尿毒症患儿的透析费用、门诊检查费用及相关并发症的门诊药品费用都纳入救助范围。a、尿毒症患儿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或者腹膜透析,透析费用进行实时结报;缴费时刷市民卡,结报费用直接从总费用中扣除,结报比例为90%;尿毒症患儿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其住院期间的血液透析费用和腹膜透析费用也按照上述标准补偿。b、尿毒症患儿按规定每季度一次的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年度为单位按住院标准结报。对医疗机构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年度检查费用最高限额为2050元;年底患儿凭门诊病历、门诊检查发票、市民卡等到市业管中心或者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结报窗口进行结报,结报比例为90%,超出最高限额部分的结报金额由医疗机构承担,不足最高限额则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c、尿毒症患儿伴有的高血压等一些常见并发症的门诊药品费用,以年度为单位按住院标准结报。患儿门诊药品费用以年度为单位实行总额包干,药品发生费用最高额度为15000元,年底患儿凭门诊病历、门诊发票等到市业管中心或者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结报窗口进行结报,结报比例为90%,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予补偿,不足最高限额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门诊救助年度封顶额度为20万元。

2)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对患有重病的孤儿、低保家庭或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低收入户中的儿童,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余下的个人自负部分通过社会帮扶、慈善救助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

2.扩大“明天计划”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民政、残联等部门要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明天计划”等专项康复服务。继续做好0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补贴工作,逐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残疾婴幼儿及时提供专业康复训练服务,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3.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对留居救助机构未满2年的流浪未成年人,其疾病治疗、手术康复费用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残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市慈善总会)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1.加快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提高资助标准和比例,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2.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更好地保障残障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障儿童全面发展。

3.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学校、社区要发动教师、社工和志愿者,及时开展心理辅导,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4.针对不符合相关条件无法办理收养、寄养和助养手续的个人私自收留的适学年龄的儿童,由公安部门按照政策解决儿童落户问题,教育部门出台操作办法,并安排就近入学。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

2.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精神,坚决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和各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关工委)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

1.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

2.加强失足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困境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困境儿童及早回归社会。

3.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等方式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关工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措施;要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指导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机构的建设与监管,完善儿童福利工作行政体系、服务体系及队伍体系。市财政、卫计、教育、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就医、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市公安、发改、住建、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二)健全服务网络

要建立完善基层困境儿童发现受理机制和快速处置机制,通过整合各层级资源,形成“市、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全方位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各镇(街道)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作用,建立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并通过全市统一的社区事务管理系统实行工作手段信息化,将管理重心下移至社区。

(三)提升服务能力

要加快提升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市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要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依法承担相关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等责任。要改革工作方式,面向社会,协助社区开展各类针对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的工作活动。要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服务水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将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计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要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儿童康复护理、特教机构。

(四)积极宣传引导

加大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少年儿童的精神和心理健康。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受保障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从201711日起执行。各级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附件:1.江阴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

2.江阴市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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