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发〔2016〕69号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以下简称两厅《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
二、准确把握政策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凡符合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本单位工资总额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再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关于职业年金制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参保人员退休后,根据本人选择的方式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六)关于筹资机制和统筹项目。市人民政府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等国家和省规定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七)做好改革衔接工作。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两厅《通知》精神,妥善处理我市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规范统一。
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澄政发〔1994〕10号)参加统筹的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纳入参保范围的,将其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通知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纳入参保范围人员的处理办法,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贯彻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组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四、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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