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市各国资公司,各有关单位:
《江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4年8月16日
江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市级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虽不足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管理和更新。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市财政、监察、国土、环保、规划等职能部门协同做好项目储备库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和来源。凡由政府投资(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拟建项目全部纳入储备库,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 项目储备要坚持“规划引导、科学论证、择优筛选、合理排序、持续运作、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拟在今后1—3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必须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七条 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明确项目申报事由、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匡算、建设时限、预期效果等内容。申报项目涉及多部门职责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的征集、审核、筛选工作,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改委集中报送储备项目。如有特殊情况,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其他时段也可向市发改委申报储备项目。储备项目须经本部门(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市发改委对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储备库。其中,进入储备库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社会事业性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必须通过论证,方能列入储备库。
第十条 市发改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节约、效率的原则,组织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前期报告(项目方案)等内容进行论证,对个别重要性强、关注度高的项目也可视情况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论证采取部门会审和聘请专家相结合评审方式。根据项目类别,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一定数量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主要从全市行政机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择,应包含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市经济、法律、城乡规划、工程建筑等领域知名专家。
第十三条 项目论证应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多方案比选,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科学性以及项目建设需求和目标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价和论证,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主要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是否具有较强的紧迫性;
(二)项目建设的合理性,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方案情况,项目建设标准确定的主要依据,是否科学合理;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拆迁、土地、规划等项目建设的前期条件情况,项目建设的时序进度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由工程咨询资质或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的,符合项目建议书编制深度要求的项目前期报告或项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总投资及构成、资金来源及构成、建设周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十五条 项目论证结果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未通过评估论证,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由部门申报,经发改、财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使用。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项目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积极做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储备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成熟程度进行分类排序,优先支持急需实施、投资大且建设期长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开展方案设计、征地拆迁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管理,对项目储备库中已纳入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及时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而难以实施的项目,应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苏ICP备05002806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