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3520 生成日期 2020-07-22 公开日期 2020-07-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级) 司法 关键词 律师,规定,通知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澄农发〔2020〕42号(关于印发《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2日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规范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苏司通〔2016〕42号),江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澄委办〔2017〕107号),结合市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经江阴市农业农村局遴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于局法规科,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指导公职律师工作,会同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做好公职律师的遴选、培训、考核、奖励和惩戒工作。

第四条  公职律师履行江阴市农业农村局赋予的工作任务、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公职律师所在科站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申报、遴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人员可以申报公职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市农业农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①无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情形;②无治安行政处罚的记录;③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承担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除外);④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⑤未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⑥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向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申请,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

第七条  公职律师申报、遴选工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已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职在编人员申报参加公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

市农业农村局鼓励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  公职律师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参与疑难、复杂审批事项研究;

(四)参与信访事项办理;

(五)参与市农业农村局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事项;

(六)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七)代理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

(八)为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

(九)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十)其它可以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服从执业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三)接受单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教育培训;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属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六)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就委托单位案(事)件对外发表意见;

(七)公职律师工作证只能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授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不得转借、出租、抵押、复制、赠送、转让、涂改和故意损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公职律师的考核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职责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的数量、类别和质量,办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事件的情况;

(四)参与信访案件处置情况;

(五)服从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管理和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六)奖惩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对公职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当向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根据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进行相应奖惩,以调动公职律师的执业积极性。对执业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以上;对执业年度考核评 定为“不称职”的,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上。对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职律师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全局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建立公职律师业务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者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应当及时向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报备。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公职律师执业手续。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提升公职律师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缴纳律师协会会费及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开展执业活动等所需相关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