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澄行复第47号
申请人缪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公室)与江阴市申港街道创新村2组、3组、村委;滨江村34组、37组、45组、46组、村委(乙方),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丙方)、江阴市申港街道创新村村委会、滨江村村委会(丁方)签订的澄征地协[2011]122号《征收土地协议书》,于2020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予以受理。经查,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其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能独立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本机关于6月11日作出变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通知书。6月15日,本机关收到变更材料,申请人变更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统一征地办公室在2011年2月2日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澄征地协〔2011〕122号,涉及创新村2组(丁家店)及申请人在内的住宅地和集体土地承包地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协议。同时承担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在2019年12月份,村委会组织召开创新村2组村民代表会议称:“在南至申利路,北至滨江西路,东至人民路,西至申港路范围内的涉及创新村2组(丁家店)自然村拆迁区域的集体土地及农耕地在2010年被征收了”。当时村民代表会议上村民没有通过,都提出没有听说2010年土地被征收,也没有支付申请人有关土地补偿费。当时要求村委会提供有关2010年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批文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当时村委会不肯提供有关被征收的相关信息。因此当时没有村民同意签字。后村委会到每家每户单独要求村民签字承认2010年土地征收32.8亩集体土地同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产生50个名额,农用地每亩补偿5千多元支付给2组村民,与2019年征收农耕地土地的补偿费平均一起支付。申请人没有同意,“2010年征收32.8亩集体土地产生50个名额进社会保障,2019年征收32.4亩农耕地进社会保障18人,”不符合事实。同时又过了2年的征地批文有效期。在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街道办在2020年4月30日对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障资金,5月11日村委会把土地补偿费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申请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在多次申请信息公开中,申港街道办没有履行提供有关土地被征收的相关信息。申港街道办在2020年3月2日作出《关于缪剑君信访处理意见书》告知:“创新村2组(丁家店)自然村拆迁区域的集体土地及农耕地在2010年被征收用于创新路工程建设”。申请人向江阴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在2020年3月2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提供了《征地告知书》与《征地调查确认表》内容告知被征用土地用于工业。没有用于工业项目批文,也没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港街道办就以创新路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名义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就签订了关于涉及征收申请人在内的集体土地承包地与住宅地的《征收土地协议书》澄征地协[2011]122号。因此申请人认为征地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违法,应该撤销,同时承担撤销后的法律责任。撤销理由:1: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江阴市申港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土地用途认定错误,冒名顶替程序违法。在南至申利路,北至滨江西路,东至人民路,西至中池路范围内修建创新路不现实、原因是南北之间3百米左右,东西之间2百多米,四方都是6车道与4车道的公路,在内不需要再修建创新路。《征地告知书》项目是工业。以创新路工程建设征地的名义,欺骗村民及申请人,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2、没有在有效期内实施征收土地,等过了9年多才告知土地已经被征收,其程序违法和行为违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2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文自动失效。相隔9年了,现在才告知集体土地在2010年已经征收了。这种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严重违反了相关条例。3、申港街道办违背法律规定未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地拆迁。江阴市申港街道办创新村2组(丁家店,自然村)有20户村民,当时告知,是协议拆迁,不存在集体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创新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位置图》,可以看到其中涉及创新村2组几户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人丁家店X号住宅房屋,及申请人在内的承包地。在2011年申请人被暴力逼迁,后经过多次依法信访与行政诉讼。江阴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9月16日提供行政答辩状,称:“答辩人未实施审批,委托拆迁等具体行政行为”。江阴市人民法院在2015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证实,街道办实施拆迁是为了加快申港临港新城核心区的建设步伐。在多次行政诉讼中,江阴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行政答辩状与法院答复,“创新村2组已经停止拆迁”。当时未告知是创新路工程建设征用土地,也未告知土地被征收了。在2018年,街道办又实施非法暴力逼迁。后又实施集体土地拆迁。强制拆除创新村丁家店X号房屋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中。现在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在信访处理意见书中,告知创新村2组(丁家店)自然村拆迁区域与农耕地在2010年已经征收用于创新路工程建设。冒名顶替,弄虚作假。4、未核实用地面积,就认定征收创新村2组土地面积。《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由组外人签字,导致实际农用地总面积与事实不符。在征地过程中,申请人对征地结果并不知情,调查结果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测量结果申请人也完全不知情,申请人对实际用地面积存有异议,应与申请人共同测量用地面积。2010年4月12日《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告知征收前,创新村2组农用地在37亩,这不符合事实。申请人2017年7月14日收到关于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5年征收创新村2组集体土地,其中提供了一份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其中可以确认创新村2组在2015年征收土地前农用地是3.3564公顷(50.35亩)。这可以证明创新村2组2010年4月12日《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不符合事实存在弄虚作假。5、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征地前的生活水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此次征地标准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每亩1.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且农民只能拿百分之三十的补偿费,未依照国务院办公厅15号文的规定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村民的生活水平严重降低,违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因征地而使农民生活水平降低之规定。《江苏省征地补偿和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93号)第二十三条,和江阴市人民政府文件,澄政发[201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按照本市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测算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因此2019年7月后的征地个人社会保障资金应该在13万3千4百40元。土地补偿费是每亩3万元。6、当时未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综合以上申请人认为: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在2011年2月2日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澄征地协[2011]122号,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因此涉及创新村2组及申请人在内的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承包地的补偿及社会保障资金也应该自动失效。应该撤销补偿与安置协议。同时查处有关部门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赔偿征地村民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贵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赔偿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由被申请人进行答复主体适格。 “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原为答复人下属事业单位,根据澄编[2017]1号《关于同意组建江阴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的批复》,“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已与其他几个事业单位合并,组建成立“江阴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为答复人下属事业单位。因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由被申请人就本案进行答复主体适格。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要求撤销的《征收土地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且在本次征地过程中不涉及申请人的承包地,对于申请人的宅基地房屋,申请人已与属地政府签订了《江阴市申港街道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协议书》,且安置补偿协议已履行。因此,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三、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过法定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要求撤销的《征收土地协议书》签订于2011年2月2日,至今已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参照此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过法定期限,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四、澄征地协[2011]122号《征收土地协议书》的签订符合规定。1、2010年11月1日,涉案土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0)806号《关于批准江阴市创新路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江阴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述批准文件后于2010年11月11日发布了[2010]第58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1月23日发布[2010]第5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于2011年2月2日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的镇村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在签订澄征地协[2011]122号《征收土地协议书》前,已按《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四十八条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因此,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程序合法。2、《征收土地协议书》中所涉补偿标准符合规定。根据《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确定了创新村2组在本次征地中所涉土地的面积及地类,依据《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和加强统一征地工作的通知》、《江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充意见》所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最终确定了创新村2组本次的征地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的核算详见《征地成本测算表》)。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且《征收土地协议书》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澄征地协[2011]122号《征收土地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缪剑君系江阴市申港街道创新村村民。2010年1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批准江阴市创新路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同意江阴市将利港镇陈墅社区,申港街道滨江村、创新村、横塘村、申浦村、申西村等部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2011年2月2日,统一征地办公室为甲方与江阴市申港街道创新村2组、3组、村委及滨江村34组、37组、45组、46组、村委为乙方、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为丙方、江阴市申港街道创新村村委会、滨江村村委会为丁方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1份,协议明确了乙、丙、丁三方协助甲方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宜。另查明,根据澄编〔2017〕1号《关于同意组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服务中心的批复》,被申请人原下属事业单位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与其他事业单位组建成“江阴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仍为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申请人不服,于6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苏政地〔2010〕80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江阴市创新路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澄征地协[2011]122号《征收土地协议书》、澄编〔2004〕3号《关于建立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的批复》、澄编〔2017〕1号《关于同意组建江阴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的批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征地办公室作为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其作出的行为应由其设立机关即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案被申请人。本案中,澄征地协[2011]122号《征收土地协议书》系被申请人为了实现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目标,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推进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对该行政协议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