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令〔2012〕12号)规定,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由登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其证书、牌证。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 2019年4月1日—2020年6月29日强制报废注销9台轮式拖拉机、14台联合收割机和45台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相应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注销清单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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